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要求任何成员提供一经披露即妨碍执法或违背公共利益或损害特定公私企业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信息。
第4条 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
1.不同成员应按照本协定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的规定,通过谈判达成有关以下内容的具体承诺,以便利发展中国家成员更多地参与世界贸易:
(a)增强其国内服务能力、效率和竞争力,特别是通过在商业基础上获得技术;
(b)改善其进入分销渠道和利用信息网络的机会;以及
(c)在对其有出口利益的部门和服务提供方式实现市场准入自由化。
2.发达国家成员和在可能的限度内的其他成员,应在《WTO协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设立联络点,以便利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服务提供者获得与其各自市场有关的、关于以下内容的信息:
(a)服务提供的商业和技术方面的内容;
(b)专业资格的登记、认可和获得;以及
(c)服务技术的可获性。
3.在实施第1款和第2款时,应对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给予特别优先。鉴于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经济状况及其发展、贸易和财政需要,对于它们在接受谈判达成的具体承诺方面存在的严重困难应予特殊考虑。
第5条 经济一体化
1.本协定不得阻止任何成员参加或达成在参加方之间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定,只要此类协定:
(a)涵盖众多服务部门(注1),并且
注1:此条件应根据部门数量、受影响的贸易量和提供方式进行理解。为满足此条件,协定不应规定预先排除任何服务提供方式。
(b)规定在该协定生效时或在一合理时限的基础上,对于(a)项所涵盖的部门,在参加方之间通过以下方式不实行或取消第17条意义上的实质上所有歧视:
(i)取消现有歧视性措施,和/或
(ii)禁止新的或更多的歧视性措施,
但第11条、第12条、第14条以及第14条之二下允许的措施除外。
2.在评估第1款(b)项下的条件是否得到满足时,可考虑该协定与有关国家之间更广泛的经济一体化或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关系。
3.(a)如发展中国家为第1款所指类型协定的参加方,则应依照有关国家总体和各服务部门及分部门的发展水平,在第1款所列条件方面,特别是其中(b)项所列条件方面给予灵活性。
(b)尽管有第6款的规定,但是在第1款所指类型的协定只涉及发展中国家的情况下,对此类协定参加方的自然人所拥有或控制的法人仍可给予更优惠的待遇。
4.第1款所指的任何协定应旨在便利协定参加方之间的贸易,并且与订立该协定之前的适用水平相比,对于该协定外的任何成员,不得提高相应服务部门或分部门内的服务贸易壁垒的总体水平。
5.如因第1款下的任何协定的订立、扩大或任何重大修改,一成员有意修改或撤销一具体承诺,因而与其减让表中所列条款和条件不一致,则该成员应至少提前90天通知该项修改或撤销,并应适用第21条第2款、第3款和第4款中所列程序。
6.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如属根据第1款所指协定参加方的法律所设立的法人,则有权享受该协定项下给予的待遇,只要该服务提供者在该协定的参加方领土内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
7.(a)属第1款所指任何协定参加方的成员应迅速将任何此类协定及其任何扩大或重大修改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它们还应使理事会可获得其所要求的有关信息。理事会可设立工作组,以审查此类协定及其扩大或修改,并就其与本条规定的一致性问题向理事会提出报告。
(b)属第1款所指的在一时限基础上实施的任何协定参加方的成员应定期就协定的实施情况向服务贸易理事会提出报告。理事会如认为必要,可设立工作组,以审查此类报告。
(c)依据(a)项和(b)项所指的工作组的报告,理事会可向参加方提出其认为适当的建议。
8.属第1款所指的任何协定参加方的成员,不可对任何其他成员从此类协定中可能获得的贸易利益寻求补偿。
第5条之二 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协定
本协定不得阻止任何成员参加在参加方之间实现劳动力市场完全一体化(注2)的协定,只要此类协定:
注2:一般情况下,此类一体化为其参加方的公民提供自由进入各参加方就业市场的权利,并包括有关工资条件及其他就业和社会福利条件的措施。
(a)对协定参加方的公民免除有关居留和工作许可的要求;
(b)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
第6条 国内法规
1.在已作出具体承诺的部门中,每一成员应保证所有影响服务贸易的普遍适用的措施以合理、客观和公正的方式实施。
2.(a)每一成员应维持或尽快设立司法、仲裁或行政庭或程序,在受影响的服务提供者请求下,对影响服务贸易的行政决定迅速进行审查,并在请求被证明合理的情况下提供适当的补救。如此类程序并不独立于作出有关行政决定的机构,则该成员应保证此类程序在实际中提供客观和公正的审查。
(b)(a)项的规定不得解释为要求一成员设立与其宪法结构或其法律制度的性质不一致的法庭或程序。
3.对已作出具体承诺的服务,如提供此种服务需要得到批准,则一成员的主管机关应在根据其国内法律法规被视为完整的申请提交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将有关该申请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在申请人请求下,该成员的主管机关应提供有关申请情况的信息,不得有不当延误。
4.为保证有关资格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的各项措施不致构成不必要的服务贸易壁垒,服务贸易理事会应通过其可能设立的适当机构,制定任何必要的纪律。此类纪律应旨在特别保证上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