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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B:服务贸易总协定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B:服务贸易总协定
(1994年4月15日)


  第一部分 范围和定义
  第1条 范围和定义
  第二部分 一般义务和纪律
  第2条 最惠国待遇
  第3条 透明度
  第3条之二 机密信息的披露
  第4条 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
  第5条 经济一体化
  第5条之二 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协定
  第6条 国内法规
  第7条 承认
  第8条 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
  第9条 商业惯例
  第10条 紧急保障措施
  第11条 支付和转移
  第12条 保障国际收支的限制
  第13条 政府采购
  第14条 一般例外
  第14条之二 安全例外
  第15条 补贴
  第三部分 具体承诺
  第16条 市场准入
  第17条 国民待遇
  第18条 附加承诺
  第四部分 逐步自由化
  第19条 具体承诺的谈判
  第20条 具体承诺减让表
  第21条 减让表的修改
  第五部分 机构条款
  第22条 磋商
  第23条 争端解决与执行
  第24条 服务贸易理事会
  第25条 技术合作
  第26条 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
  第六部分 最后条款
  第27条 利益的拒绝给予
  第28条 定义
  第29条 附件
  附件1B:服务贸易总协定

  各成员,
  认识到服务贸易对世界经济增长和发展日益增加的重要性;
  希望建立一个服务贸易原则和规则的多边框架,以期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此类贸易,并以此为手段促进所有贸易伙伴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的发展;
  期望在给予国家政策目标应有尊重的同时,通过连续回合的多边谈判,在互利基础上促进所有参加方的利益,并保证权利和义务的总体平衡,以便早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的逐步提高;
  认识到各成员为实现国家政策目标,有权对其领土内的服务提供进行管理和采用新的法规,同时认识到由于不同国家服务法规发展程度方面存在的不平衡,发展中国家特别需要行使此权利;
  期望便利发展中国家更多地参与服务贸易和扩大服务出口,特别是通过增强其国内服务能力、效率和竞争力;
  特别考虑到最不发达国家由于特殊的经济状况及其在发展、贸易和财政方面的需要而存在的严重困难;
  特此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 范围和定义

  第1条 范围和定义
  1.本协定适用于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
  2.就本协定而言,服务贸易定义为:
  (a)自一成员领土向任何其他成员领土提供服务;
  (b)在一成员领土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
  (c)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
  (d)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
  3.就本协定而言:
  (a)“成员的措施”指:
  (i)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和主管机关所采取的措施;及
  (ii)由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或主管机关授权行使权力的非政府机构所采取的措施。
  在履行本协定项下的义务和承诺时,每一成员应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以保证其领土内的地区、地方政府和主管机关以及非政府机构遵守这些义务和承诺。
  (b)“服务”包括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但在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除外;
  (c)“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指既不依据商业基础提供,也不与一个或多个服务提供者竞争的任何服务。
  第二部分 一般义务和纪律
  第2条 最惠国待遇
  1.关于本协定涵盖的任何措施,每一成员对于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2.一成员可维持与第1款不一致的措施,只要该措施已列入《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并符合该附件中的条件。
  3.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成员对相邻国家授予或给予优惠,以便利仅限于毗连边境地区的当地生产和消费的服务的交换。
  第3条 透明度
  1.除紧急情况外,每一成员应迅速公布有关或影响本协定运用的所有普遍适用的措施,最迟应在此类措施生效之时。一成员为签署方的有关或影响服务贸易的国际协定也应予以公布。
  2.如第1款所指的公布不可行,则应以其他方式使此类信息可公开获得。
  3.每一成员应迅速并至少每年向服务贸易理事会通知对本协定项下具体承诺所涵盖的服务贸易有重大影响的任何新的法律、法规、行政准则或现有法律、法规、行政准则的任何变更。
  4.每一成员对于任何其他成员关于提供属第1款范围内的任何普遍适用的措施或国际协定的具体信息的所有请求应迅速予以答复。每一成员还应设立一个或多个咨询点,以应请求就所有此类事项和需遵守第3款中的通知要求的事项向其他成员提供具体信息。此类咨询点应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本协定中称“《WTO协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设立。对于个别发展中国家成员,可同意在设立咨询点的时限方面给予它们适当的灵活性。咨询点不必是法律和法规的保存机关。
  5.任何成员可将其认为影响本协定运用的、任何其他成员采取的任何措施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
  第3条之二 机密信息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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