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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摩尔多瓦共和国文化部一九九九年至二○○一年文化合作计划

  第十二条 双方将研究互相翻译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摩尔多瓦共和国作家作品的可能性。

二、一般条款

  第十三条 双方在派遣本计划中规定的人员时,至迟须于派出前两个月将派出人员的简历、工作计划、懂何种外语等告知对方。接待方应及时通知是否接待上述人员。派出方至少在访问开始前一个月告知到达日期和所乘交通工具。
  第十四条 为完成展览的筹备和布置,送出方至迟应在展览开幕前六个月向接待方提供展览宣传工作所需的材料,展品至迟应在展览开幕前五天运到展出地点;接待方应确保展览的组织和安全所需的技术条件,并通过展品目录、海报、请柬等做必要的宣传。

三、财务规定

  第十五条 有关互换展览的费用规定如下:
  送出方负担展品运至对方首都的往返国际运输费和保险费;接受方负担与举办展览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海关提货费、场地租金、广告费以及国内运输费。展品如有破损、毁坏或丢失,接受方必须向送出方提供有关展品在其国内受损情况的有关材料,以便送出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第十六条 派出方负担艺术团的布景、道具、乐器的往返国际运输费,接待方负担组织演出、包括场地租金、广告费及道具、乐器的国内运输费。
  第十七条 本计划所列来往人员,包括艺术团组、随展人员及其他人员短期访问的费用按下述办法解决:
  派出方负担至对方国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逗留期间的住宿、膳食、交通、零用金和紧急医疗费。
  第十八条 计划规定外的其它交流项目的费用负担方法由双方有关方面另行商定。
  四、最后条款
  第十九条 本计划不排除开展其它活动和交流的可能性,包括经双方同意由派出方提出要求并负担费用的活动。
  第二十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于2001年12月31日失效。
  本计划于1998年11月30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摩尔多瓦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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