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在涉及本款所涵盖事项的案件中,如专家组认定案件还涉及本款所涵盖事项之外的争端解决事项,则专家组应向DSB提交针对任何此类事项的报告,并提交一份属本款范围内事项的单独报告。
第27条 秘书处的职责
1.秘书处应特别在所处理事项的法律、历史和程序方面负责协助专家组,并提供秘书和技术支持。
2.在秘书处应成员请求在争端解决方面协助成员时,可能还需在争端解决方面向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额外的法律建议和协助。为此,秘书处应使提出请求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可获得WTO技术合作部门一名合格法律专家的协助。该专家在协助发展中国家成员时应保证秘书处继续保持公正。
3.秘书处应为利害关系成员提供有关争端解决程序和做法的特殊培训课程,以便各成员的专家能够更好地了解这方面的情况。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附录1 本谅解的适用协定
(A)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B) 多边贸易协定
附件1A: 多边货物贸易协定
附件1B: 《服务贸易总协定》
附件1C: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附件2: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C) 诸边贸易协定:
附件4: 《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
《政府采购协定》
《国际奶制品协定》
《国际牛肉协定》
本谅解对诸边贸易协定的适用应由每一协定的参加方通过列出本谅解对各协定适用条件的决定,包括已通知DSB的、供包括在附录2中的任何特殊或附加规则或程序。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附录2 适用协定所含特殊或附加规则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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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定 规则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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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11.2
协定》
《纺织品与服装协定》 2.14、2.21、4.4、5.2、5.4、5.6、6.9、6.10、
6.11、8.1至8.12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 14.2至14.4、附件2
《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 17.4至17.7
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
《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 19.3至19.5、附件2.2(f)、3、9、
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 21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 4.2至4.12、6.6、7.2至7.10、
8.5、脚注35、24.4、27.7、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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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定 规则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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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总协定》 22.3、23.3
《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 4
《关于空运服务的附件》 4
《关于GATS部分争端解决 1至5
程序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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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录中的规则和程序清单包括仅有部分内部与此有关的条款。
诸边贸易协定中的任何特殊或附加规则或程序由各协定的主管机构确定,并通知DSB。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附录3 工作程序
1.在其程序中,专家组应遵循本谅解的有关规定。此外,应适用下列工作程序。
2.专家组的会议不公开。争端各方和利害关系方只有在专家组邀请到场时方可出席会议。
3.专家组的审议和提交专家组的文件应保密。本谅解的任何规定不得妨碍任何争端方向公众披露有关其自身立场的陈述。各成员应将另一成员提交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并由该另一成员指定为机密的信息按机密信息对待。如一争端方向专家组提交其书面陈述的保密版本,则应一成员请求,该争端方还应提供一份其书面陈述所含信息的可对外公布的非机密摘要。
4.在专家组与争端各方召开第一次实质性会议之前,争端各方应向专家组提交书面陈述,说明案件的事实和论据。
5.在与各方召开的第一次实质性会议上,专家组应请提出起诉方陈述案情。随后,仍在此次会议上,请被诉方陈述其观点。
6.应书面邀请所有已通知DSB其在争端中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在专家组第一次实质性会议期间专门安排的一场会议上陈述其意见。所有此类第三方可出席该场会议的全过程。
7.正式辩驳应在专家组第二次实质性会议上作出。被诉方有权首先发言,随后由起诉方发言。各方应在此次会议之前向专家组提交书面辩驳。
8.专家组可随时向各方提出问题,并请它们在各方出席的会议过程中进行说明,或作出书面说明。
9.争端各方和依照第10条应邀陈述意见的任何第三方应使专家组可获得其口头陈述的书面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