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马其顿共和国文化部一九九七年至一九九九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马其顿共和国文化部一九九七年至一九九九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1997年6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马其顿共和国文化部(以下简称双方)愿意通过发展文化艺术领域的来往,发展中马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根据1995年5月31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其顿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一、文化艺术

  第一条 双方将鼓励发展各项文化艺术合作,鼓励文化机构之间的直接合作及鼓励文化工作者和创作者在各方面进行对等交流。
  第二条 双方将互换一个20人以内的艺术团或艺术家小组在对方国家访演七至十天。中方将于1998年派出,马方将于1997年派出。
  第三条 双方将支持艺术家、艺术团互相参加在两国举行的国际音乐舞台艺术节和其它文化活动。
  第四条 双方将支持中国演出公司和马其顿的有关演出机构之间的直接合作。
  第五条 双方将支持中国展览交流中心和马其顿的有关展览机构之间的直接合作。
  第六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互换一个展览,届时有随展人员2名,逗留时间为15至20天。中方将于1998年送展,马方将于1999年送展。
  第七条 双方将支持两国作协之间的直接合作。
  第八条 双方支持两国图书馆建立发展直接合作关系,在此范围内交换图书和出版物。
  第九条 双方支持两国相应机构在达成一致计划的基础上交换博物馆专家和文物保护专家。

二、一般规定

  第十条 在执行本计划内的交流项目时,双方将遵循以下规定:
  1.派遣方应在派出团组前两个月通知接待方以下情况:个人简历、掌握外语情况、访问要求和抵达日期;
  2.接待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在一个月内向派遣方作出答复;
  3.派遣方在接到对方同意接待的通知后,应至迟在被派人员抵达前20天将确切的抵达日期、地点和所乘交通工具通知接待方。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