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愿意保证其采购法规在一项采购中通常不发生变更,如此类变更被证明不可避免,则保证可获得满意的补救方法。
2.遵守第1款(a)项至(c)项所列条件的非本协定参加方的政府有权在告知各参加方的情况下,作为观察员参加委员会。
第18条 关于实体义务的信息和审议
1.各实体应不迟于根据第13条至第15条授予合同后的72天,在附录2所列有关出版物上公布通知。这些通知应包括:
(a)授予合同中产品或服务的性质和数量;
(b)授予合同的实体的名称和地址;
(c)授予日期;
(d)中标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e)获胜决标的价值或在授予合同过程中予以考虑的最高和最低报盘;
(f)在适当时,用以确定根据第9条第1款发布通知的方法或根据第15条提出的使用此类程序的理由;以及
(g)使用的程序类型。
2.应一参加方的供应商的请求,每一实体应迅速提供:
(a)关于其采购做法和程序的说明;
(b)关于该供应商的资格申请为什么被拒绝、其现有资格为什么被取消以及为什么未被选中原因的有关信息;
(c)对于未中标投标人,有关其投标书未被选中的原因及有关被选中投标书的特点和相对优势以及中标投标人的名称。
3.各实体应迅速告知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有关合同授予的决定,应请求,应以书面形式告知。
4.但是,各参加方可决定保留第1款和第2款(c)项包含的有关合同授予的某些信息,如发布此类信息则会妨碍执法或违背公众利益或损害特定公私企业的合法商业利益,或可能损害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
第19条 关于各参加方义务的信息和审议
1.每一实体应在附录4所列有关出版物上,以使其他参加方和供应商知晓的方式,迅速公布有关本协定所涵盖的有关政府采购的、普遍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司法判决、行政裁决和任何程序(包括标准合同条款)。应请求,每一参加方应准备向任何其他参加方就其政府采购程序作出说明。
2.属本协定参加方的未中标投标人的政府,在不损害第22条规定的情况下,可寻求保证该项采购以公平和公正的方式进行所必需的、关于合同授予的额外信息。为此,进行采购的政府应提供关于中标投标书的特点和相对优势以及合同价格的信息。通常后面的信息可由未中标投标人的政府披露,只要该政府谨慎地行使此权利。在发布此信息会损害未来投标中竞争的情况下,除非与给予未中标投标人政府该信息的参加方进行磋商并达成协议,否则此信息不得披露。
3.应请求,应向任何其他参加方提供关于本协定所涵盖实体进行的采购及其所授予的各合同的信息。
4.向任何参加方提供的机密信息,如这些信息发布将妨碍执法或违背公众利益或损害特定公私企业的合法商业利益,或可能损害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则未经提供该信息的参加方正式授权,不得披露。
5.每一参加方应每年收集并向委员会提供其属本协定涵盖范围的采购的统计数字。此类报告应包含关于本协定项下涵盖的所有采购实体所授予合同的下列信息:
(a)对于附件1中实体,关于在全球范围内并按实体分解的、高于或低于最低限额的所授予合同的估计价值的统计数字;对于附件2和附件3中实体,关于在全球范围内并按实体类别分解的、高于最低限额的所授予合同的估计价值的统计数字;
(b)对于附件1中实体,关于按实体及按统一分类制度的产品或服务类别分解的、高于最低限额的所授予合同的数量和总价值的统计数字;对于附件2和附件3中实体,关于按实体类别及产品或服务类别分解的、高于最低限额的所授予合同的估计价值的统计数字;
(c)对于附件1中实体,关于按实体及产品或服务类别分解的、根据第15条的每一种情况所授予合同的数量和总价值的统计数字;对于附件2和附件3中实体,关于高于最低限额的、根据第15条的每一种情况所授予合同的总价值的统计数字;
(d)对于附件1中实体,关于按实体分解的、根据本协定有关附件中的背离规定所授予合同的数量和总价值的统计数字;对于附件2和附件3中实体,关于根据本协定有关附件中的背离规定所授予合同的数量和总价值的统计数字。
在可获得此类信息的限度内,每一参加方应提供关于其实体所购产品和服务原产国的统计数字。为保证此类统计数字的可比性,委员会应就使用的方法提供指导。为保证对本协定涵盖的采购进行有效监督,委员会可经全体一致决定可修改(a)项至(d)项有关拟提供的统计数字的性质和程度及所使用的分解和分类的要求。
第20条 质疑程序磋商
1.如一供应商就在一项采购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协定情况提出申诉,则每一参加方应鼓励该供应商与采购实体进行磋商以寻求解决其申诉。在此类情况下,采购实体应对任何此类申诉给予公正和及时的考虑,且以不损害在质疑制度下获得纠正措施的方式进行。质疑
2.每一参加方应规定非歧视、及时、透明和有效的程序,以使各供应商对其拥有或曾经拥有利益的采购的过程中产生的被指控的违反本协定的情况提出质疑。
3.每一参加方应书面形式规定其质疑程序并使其可普遍获得。
4.每一参加方应保证与本协定所涵盖采购过程的所有方面有关的文件应保留3年。
5.可要求感兴趣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限内开始质疑程序并通知采购实体。该时限自己知或理应知道申诉依据时开始,但无论如何不得少于10天。
6.质疑应由一法院或对采购结果无利害关系的公正独立的审查机构进行审理,其机构成员在任职期间应不受外部影响。如一审查机构不是法院,则该机构应接受司法审查,或应有规定下列内容的程序:
(a)可在提出意见或作出决定前对听取参加人的意见;
(b)参加人可被代表和陪同;
(c)参加人应可参加所有程序;
(d)诉讼程序可公开进行;
(e)意见或决定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关于描述提出意见或作出决定依据的说明;
(f)证人可出席;
(g)文件可向审查机构披露。
7.质疑程序应规定:
(a)快速的临时措施,以纠正违反本协定的行为和保持商业机会。此种行动可能造成该采购过程的中止。但是,质疑程序可规定在决定是否应采取此类措施时,可考虑到对有关利益包括公众利益所造成的重大不利后果。在此种情况下,应以书面形式提供不采取行动的合法理由;
(b)对质疑的理由进行评价和作出有关决定的可能性;
(c)对违反本协定行为的纠正或对所受损失或损害的赔偿,此类赔偿可限于为准备投标书或抗诉所需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