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一参加方应保证其实体的招标程序以非歧视的方式实施,并与第7条至第16条的规定相一致。
2.各实体不得以具有妨碍竞争效果的方式,向任何供应商提供有关特定采购的信息。
3.就本协定而言:
(a)公开招标程序指所有感兴趣的供应商均可据此提交投标书的程序。
(b)选择性招标程序指与第10条第3款和本协定其他有关规定相一致的程序,有关实体邀请的供应商可据此进行投标。
(c)有限招标程序指仅根据第15条列明条件的程序,有关实体据此与供应商进行单独接触。
第8条 供应商资格
各实体在审查供应商资格时,不得在其他参加方的供应商之间或在本国供应商与其他参加方的供应商之间造成歧视。资格审查程序应与下列规定相一致:
(a)参加招标程序的任何条件应充分提前公布,以使感兴趣的供应商开始资格审查程序,并在与采购过程的有效实施相符的限度内,完成资格审查程序;
(b)参加招标程序的任何条件应限于对保证公司履行所涉合同的能力所必需的条件。对供应商参加招标所要求的任何条件,包括财政担保、技术资格及确定供应商的财政、商业和技术能力所必需的信息,以及对资格的核实,与本国供应商相比,不得不利于其他参加方的供应商,也不得在其他参加方的供应商之间造成歧视。供应商的财政、商业和技术能力应根据该供应商的全球商业活动及其在采购实体所在地的商业活动进行判断,同时适当考虑供应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
(c)供应商资格审查的过程和所需时间不得用以阻止其他参加方的供应商列入供应商名单,或阻止其成为一特定预定采购所考虑的对象。各实体应承认符合参加一特定预定采购条件的国内供应商或其他参加方的供应商均为合格供应商。要求参加一特定预定采购、但未合格的供应商也应予以考虑,只要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资格审查程序。
(d)保存合格供应商常设名单的实体应保证供应商可随时提出资格申请;并保证提出请求的所有合格供应商均在合理的较短时间被列入该名单;
(e)如在根据第9条第1款公布通知后,一尚未合格的供应商请求参加一预定采购,则有关实体应迅速开始资格审查程序;
(f)对于提出成为合格供应商请求的任何供应商,有关实体应将与此有关的决定通知该供应商。对于有关实体列入常设名单的合格供应商,有关实体应将任何此类名单的废止或供应商名址自名单中去除的情况通知该供应商;
(g)每一参加方应保证;
(i)每一实体及其组成部分遵循单一的资格审查程序,除非能够适当证明有必要采用不同的程序;及
(ii)努力缩小各实体之间资格审查程序的差异。
(h)(a)项至(g)项的任何规定不得妨碍因破产或虚报等原因而排除任何供应商,只要此类行动与本协定的国民待遇和非歧视规定相一致。
第9条 关于预定采购的邀请
1.依照第2款和第3款,各实体应公布邀请参加各种预定采购的通知,除第15条(有限招标程序)另有规定外。该通知应在附录2所列有关出版物中公布。
2.参加采购的邀请可按第6款的规定采取拟议采购通知的形式。
3.附件2和附件3中的实体可按第7款的规定使用计划采购通知,或按第9款的规定,使用关于资格审查制度的通知,作为参加采购的邀请。
4.使用计划采购通知作为参加采购邀请的实体,应随后邀请所有表示兴趣的供应商,根据至少包括第6款所指信息的信息确认其利益。
5.使用关于资格审查制度通知作为参加采购邀请的实体,在遵守第18条第4款规定的前提下,应及时提供信息,使所有表示兴趣的供应商有机会评估其参加该项采购的利益。此信息应包括第6款和第8款所指的通知中包含的信息,只要此类信息可获得。对一感兴趣的供应商提供的信息应以非歧视的方式向其他感兴趣的供应商提供。
6.第2款所指的每一份拟议采购的通知应包括下列信息:
(a)性质和数量,包括进一步采购的任何选择权,如可能,包括对行使此类选择权时间的估计;对于续生合同,包括性质和数量,如可能,包括对拟购产品或服务的招标随后作出通知时间的估计;
(b)程序是否是公开的还是选择性的,或是否涉及谈判;
(c)开始或完成产品或服务交货的任何日期;
(d)提交要求被邀请参加招标的申请、供应商名单资格审查或接收投标书的地址和最后期限,以及必须使用的一种或多种语文;
(e)授予合同和提供获得规格和其他文件所必需的任何信息的实体的地址;
(f)要求供应商提供的任何经济和技术要求、财政担保和信息;
(g)对招标文件应付的任何数量款项的金额和支付条件;以及
(h)该实体是否正在邀请对购买、租赁、租购或一种以上的此类方法进行报盘。
7.第3款所指计划采购的每一份通知应尽可能多地包括第6款所指的、可获得的信息。此类通知无论如何应包括第8款所指的信息及:
(a)感兴趣的供应商向有关实体表明其对此项采购感兴趣的说明;
(b)可获得进一步信息的有关实体的联络点。
8.对于每一项预定采购,有关实体应使用WTO一种官方语文公布简要通知。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a)合同标的物;
(b)所订立的提交投标书和投标申请的时限;
(c)可请求得到与合同有关文件的地址。
9.对于选择性招标程序,保存合格供应商常设名单的实体应每年在附录3所列出版物上公布关于下列内容的通知:
(a)所保存名单的细目,包括与通过名单购买的产品或服务,或产品或服务类别有关的标题;
(b)供应商为被列入这些名单而应满足的条件及有关实体核实每一项条件的方法;
(c)名单的有效期和展期手续。
如此种通知依照第3款用作参加采购的邀请,则该通知还应包括下列信息:
(d)有关产品或服务的性质;
(e)关于该通知可构成参加采购邀请的说明。
但是,如资格审查制度的有效期为3年或不足3年,且如果该制度的有效期在通知中明确说明,而通知明确说明不再公布其他通知,则只需在该制度开始实施时只公布一次通知。此种制度不得以规避本协定规定的方式使用。
10.在公布关于任何形式预定采购的邀请后至有关通知或招标文件列明的开启或接收投标书的日期之前,如有必要修正或重新发布通知,则经修正或重新发布的通知的发行量应与据以作出修正的原文件的发行量相同。给予一供应商的关于一特定预定采购的任何重要信息应同时给予所有其他供应商,以使供应商有充分的时间考虑此类信息,并就此作出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