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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制公约

  国际计量委员会委员有权出席大会会议;他们同时又可作为各自政府的代表。
  第八条 (1921年)
  公约第三条所称国际计量委员会由属于不同国家的十八个委员组成。
  国际计量委员会应改选的二分之一委员中,首先应包括大会闭会期间遇有空缺而临时推选的委员,其余者将以抽签方法决定之。
  被改选的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 (1921年)
  国际计量委员会应自行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推选其主席和秘书。该项任命须通知各缔约国政府。
  国际计量委员会的主席和秘书以及国际计量局局长应分属不同的国家。
  国际计量委员会一经组成,只有在全体委员接获空缺通知三个月后,始能进行新的选举和任命。
  第十条 (1921年)
  国际计量委员会指导各缔约国所决定共同执行的一切计量工作。
  此外,国际计量委员会负责监督国际计量原器和标准的保管。
  最后,在计量问题上国际计量委员会建立专家们的合作关系并综合他们的工作结果。
  第十一条 (1921年)
  国际计量委员会至少每两年开会一次。
  第十二条 (1921年)
  国际计量委员会的决议以过半数决定之;双方票数相等时,主席的票起裁决作用,出席委员须至少为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始能作出有效的决议。
  在此项条件下,缺席委员有权将他们的表决权委托给出席委员,后者对于此项委托关系应提出证明,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时,情形亦同。
  国际计量局局长在计量委员会中享有投票权。
  第十三条 (1875年)
  国际计量委员会在闭会期间有权以通信方式进行商议。
  在此种情形下,欲使决定成为有效,必须提请委员会全体委员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1875年)
  国际计量委员会遇有空缺需临时增补之;选举可以通信方式进行,各委员均应被邀参加。
  第十五条 (1921年)
  国际计量委员会对于国际计量局的组织与工作将制定一份详尽的规章,并确定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所规定的特种工作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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