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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制公约

  国际计量委员会将定制各种必要仪器:线纹和端度基准比较仪,绝对膨胀测定仪,空气和真空中称重天平,大地测量用基线尺比长仪等。
  第五条 (1875年)
  建筑物的购买或兴建费用以及设备和仪器购置费用,其总数不得超过四十万法郎。
  第六条 ①(1921年)①1927年10月4日举行的第七届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决定,“固定部分原则上规定为十二万五千金法郎,但经委员会一致通过后可增至十五万金法郎。”
  1.国际计量局的年度基金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固定的,一部分是附加的。
  2.固定部分原则上定为二十五万法郎,但经委员会一致通过后可增至三十万法郎。
  该固定部分由第六届计量大会以前参加米制公约的各国和自治殖民地负担之。
  3.附加部分系由第六届计量大会后加入本公约的国家和自治殖民地缴纳的会费构成。
  4.委员会根据局长建议,负责编制年度预算,但不应超过上两节所确定的数目。此项预算每年编入特别财政报告中,通知各缔约国政府。
  5.如果委员会认为必须将年度基金的固定部分增加至三十万法郎以上,或认为必须修改本规则第二十条所确定的会费计算方法时,委员会必须先通知各国政府,以便于各国政府能及时对其出席下届全体大会的代表作出必要的指示,从而使该届全体大会能有效地进行讨论。只有在会议中没有任何缔约国表示反对意见的情形下,决定始为有效。①① 关于这种程序的执行,自1968年10月第十三届全体计量大会以来,每年的年度基金由每届全体大会通过。
  6.如果一国三年未缴纳会费,则该项会费应由其他各国按其本身会费比例分摊之,此种由各国支付的,旨在凑足该局收入总额的额外支出款项,是作为对拖欠国的一种垫款,如果拖欠国一旦清偿其旧欠,则应偿还给垫付各国。
  7.拖欠会费达三年的国家停止享受由于加入米制公约而获得的利益和特权。
  8.再越三年,拖欠国将被除名于本公约之外,而会费的计算方法将依本规则第二十条之规定重行订定之。
  第七条 (1875年)
  公约第三条所称的全体大会由国际计量委员会召集,在巴黎开会,至少每六年举行一次。
  大会任务在讨论并促使采取必要措施使米制得以普及与完善,并且批准在两届会议期间制定的新的计量基本单位,大会听取国际计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国际计量委员会二分之一委员的改选工作。
  大会投票以国家为单位;每个国家有一个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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