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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制公约

米制公约

  第一条 (1875年)
  各缔约国同意以公款创办和维持一所科学的,常设的国际计量局,局址设在巴黎。
  第二条 (1875年)
  法国政府,在本公约附则所确定的条件下,将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以便获得或兴建一座专供此用的建筑物。
  第三条 (1875年)
  国际计量局在国际计量委员会的指导和直接监督下进行工作,而国际计量委员会本身则置于由各缔约国政府的代表所组成的国际计量大会的权力之下。
  第四条 (1875年)
  国际计量大会主席一职由巴黎科学院的现任主席担任。
  第五条 (1875年)
  国际计量局的组织及国际计量委员会和国际计量大会的组成和职权由本公约附则确定。
  第六条 (1875年)
  国际计量局负责:
  1.比对和检定各种米与公斤的新原器;
  2.保管国际原器;
  3.定期将各国家标准与国际原器和参考基准进行比对,以及温度标准的比对;
  4.对新原器与在各国和科学上采用的非米制计量基本标准进行比对;
  5.检定和比对大地测量用基线尺;
  6.对某些政府、学会、艺术家或学者所申请检定的标准和精度等级进行比对。
  第七条 (1921年)
  在国际计量委员会进行了有关电学单位测量的协调工作后,经过计量大会的一致通过,国际计量局将负责建立与保存电学单位标准及其参考标准,并将此项标准与各国标准或其他的精确标准进行比对。
  国际计量局还负责确定物理常数的定义,这些精确的物理常数可用于提高上述单位(第六条和第七条第一节)的精度和保证其一致性。
  最后,该局尚负责其它研究机构所确定的类似定义的调整工作。
  第八条 (1921年)
  国际标准原器及其参考基准将存放在国际计量局中;只有国际计量委员会可以进入存放处。
  第九条 (187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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