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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实施细则

  一、国际局每月在题为《国际商标》的刊物中公告在国际注册簿登记的注册、续展、变更、撤销、更正、最终驳回保护(但不包括驳回理由),驳回的最终决定、最终无效决定以及第十九条规定的摘要和已缴纳第二期10年注册费差额的国际注册号;未缴纳该注册费差额被撤销的国际注册号和未续展的国际注册号于第十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宽展期满后公告。
  二、国际局每年按所有人姓名字母顺序公告上一年已经公告注册的索引。
  三、国际局还公告有关商标国际注册的年度统计。
  四、各国主管机关按与认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会费等级对等的每一单位,从国际局收到两份免费的和两份半价的纸制或微缩胶片《国际商标》刊物。

第九章 注册费和规费

  第三十二条 必要的注册费和规费
  一、国际局收取以瑞士法郎预付的如下注册费和规费
  1)国际注册或续展注册费 瑞士法郎
  (1)基本注册费
  20年(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670
  首期10年(第十条第一款) 430
  第二期10年差额(第十条第二款) 560
  (2)超过3类以上每类商品和服务的附加注册费(协定第七条第一款和第八条第二款第2)项) 68
  (3)向一国领土延伸补充注册费(协定第三条之三第三款,第七条第一款和第八条第二款第3)项) 80
  2)附加规费
  (1)含有图形要素的商标或特殊字体的文字商标,以彩色公告的除外(第九条第一款) 68
  (2)以彩色公告的商标(第九条第二款第2)项) 400
  3)商品和服务分类规费(第十二条第二款)
  (1)商品和服务未分类或未按类别排列 50
  超过20个词的每个词 4
  (2)注明的分类不正确的,每个词 4(但重新分类的字数等于或少于19个的,不缴纳规费)
  4)使用宽展期的附加规费(第十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根据第1)项应缴纳注册费的50%
  5)变更登记规费(协定第九条第四款和细则第二十条)
  (1)国际注册之后申请领土延伸(协定第三条之三第二款) 135
  (2)全部转让国际注册 135
  (3)就部分商品和服务或部分国家部分转让国际注册 135
  (4)国际注册之后就全部或部分国家申请删减商品和服务,第三十三条第(4)规定的情况除外 135
  (5)变更一项国际注册所有人名称和地址 70
  同一所有人就其其他每项国际注册同时申请同项变更 10
  (6)就一项国际注册登记代理人、变更代理人或有关代理人的任何变更,第二条第一条第一款第6)和7)项及第二条第三款第(1)和第(2)规定的情况除外 30
  同一所有人就其其他每项国际注册同时申请同项变更 10
  6)提供国际注册簿内容资料规费(协定第五条之三第一款)
  (1)建立3页以内的注册簿摘录 70
  超过3页以上每页 10
  (2)关于一项国际注册的其他书面证明或资料 50
  同一所有人就其他每项国际注册同时申请相同的咨询 10
  (3)以书面形式提供的每项国际注册的其他资料 20
  (4)一项国际注册的公告单行本或复印件每页 5
  二、国际局有权就加急服务以及本条未规定的服务收取规费,数额由其自行规定。
  三、注册费和规费金额如有变动,新的金额适用于载有该变动生效日期或其后日期的国际注册,以及现行期限于该日或其后日期届满的国际注册续展。对于第二期10年的差额费,新金额适用于变动生效之后缴纳的差额费。
  第三十三条 免除规费
  免除规费的是:
  (1)完全注销一项国际注册;
  (2)在一部分国家放弃保护;
  (3)根据第九条第四款申请国际注册同时就部分国家删减商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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