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修正案
(1986年5月12日)
删去原第二十四条并以下列第二十四条代替
第二十四条 执行委员会由32个会员国各派一委员组成。卫生大会斟酌地域上公匀分配原则推选有权指派委员之会员国,但所述会员国中,至少应有3个系由根据第四十四条组成的各区域组织选举产生。各该会员国经选定后,应任命1名在卫生技术领域著有资望者参加执行委员会,执委委员可由副代表及顾问随同。
删去原第二十五条并以下列第二十五条代替
第二十五条
1.执行委员会任期3年,连选得连任,但于在组织法关于执委会委员由31人增至32人的修正案生效后举行的第一次卫生大会上当选的执行委员中,应有以任期较短者,从而使嗣后每年均能由每一区域组织选出至少1名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