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土地资源,特别是潮湿土地,薄弱的沿海地区,森林及敏感的生态系统;
--生物多样化的保护,包括受到威胁的或处于危险中的物种及其栖息地;
--建立自然防护区,公园及保护区;
--空气和水质量的保障及改善;
--海洋环境和海洋生物资源的保护;
--对危险及固体废料的健全的排放、管理、处理及转移;
--应急计划及排泄防护;
--环境卫生;
--有毒物质的利用/搬运;
--有效地生产/利用能源;以及
--监测污染及环境条件。
1.5 缔约各方将举办(或应邀举办)一次具体项目的“环境评估”并准备(或应邀准备)一次具体项目的“环境调节及管理计划”,是针对该区域任何具有重要潜在环境影响的发展项目的计划,这一具体项目的“环境评估”及“环境调节管理计划”的准备工作将由项目所在地的缔约方领导并将包括其它受影响的缔约方专家。
1.6 缔约各方进一步就相互间协调与合作达成协议,以确保在该地区的开发规划活动中考虑到该地区的成果及具体项目的“环境评估”,并履行区域的及具体项目的“环境调节及管理计划”。
1.7 所有的“环境评估”及“环境调节及管理计划”将按照国际承认的程序和原则来进行。
缔约各方的其他环境责任
2.1 缔约各方将单独地或与其他各方合作,就其在该地区的活动努力完成国际环境协定的宗旨和标准。
2.2 缔约各方就其在该地区的活动履行各自国家的环保法律时将与其他各方协调,并考虑到使这些法律逐步协调的建议。
2.3 缔约各方与其他方共同合作,通过科学技术知识交流、技术转让、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方面特长和经验的共享以及其他适当的方式来加强持续发展的能力建设。
2.4 缔约各方在本地区开发和环境计划进程的适当的阶段,将对受影响的市民和感兴趣的民间组织提供咨询、信息和参与的机会。
2.5 缔约各方在将提供或寻求必要的资金来准备环保评估和环境调节及管理计划并履行本谅解备忘录规定的其他环保责任。
其它条款
3.1 缔约各方将在履行本谅解备忘录的机构安排上取得共识。此项机构安排应与“关于建立图们江经济开发区及东北亚协商委员会的协定”中的规定一致。
3.2 该谅解备忘录须履行各缔约国国内法律的法律程序,并自该缔约方将完成法律程序的最后文件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