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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们江经济开发区及东北亚环境准则谅解备忘录

图们江经济开发区及东北亚环境准则谅解备忘录
(*注:1995年12月6日签订并于1996年2月6日生效。)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蒙古、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韩民国和俄罗斯联邦各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各方”,对以下达成一致:

宗旨

  缔约各方确认总体目标是按以下各点实现东北亚特别是图们江经济开发区(以下称地区)环境上健康持续发展:
  1.在《关于建立图们江经济开发区及东北亚开发协商委员会的协定》中缔约各方所承担的义务;
  2.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各国达成的一致;
  3.国内法律和法规及双边、多边环境协议的要求;
  4.以及由缔约方作为成员的多边开发银行的环境要求。
  鉴于此谅解备忘录的意图,图们江经济开发区应指此后附件1中所描述的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及俄罗斯联邦的领土疆界内的那片区域,经与其它缔约方协商并通知各缔约方可随时修订其范围。
  鉴于此谅解备忘录的意图,东北亚指图们江经济开发区(如附件1所描述)及对缔约方互利的项目展开的其它缔约方接壤领域。
  各缔约方确认他们互相合作与协调来保护与改善本地区环境的意向,并且在不破坏任何缔约方、任何国家或国家管辖范围之外地区环境的情况下,在本地区开展各种开发活动。
  各缔约方将在指导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国际法准则,特别是互相尊重各国主权与独立、平等、互利和睦邻友好的基础上履行此谅解备忘录。

环境评估、调节及管理

  1.1 缔约各方同意进行国内有协调的及共同的努力去收集、对照、共享,兼容及分析相关的环境标准和其它区域数据,辨别及弥补数据空缺。
  1.2 缔约各方将进行联合(定期更新)区域环境分析(EA),对经反复研究的整体地区发展规划在当地、国家、区域以至全球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联合制定区域环境调节与管理计划(EMMP),以防止调节对环境的危害,基于区域环境分析及其他相关数据促进环境的改善。
  1.3 假使需要某些法律法规、协议或政策来保持这一地区环境良好的持续发展。缔约各方将准备并采取适当的国家法律、法规、双边和多边的环境协议和/或政策,包括区域的、次区域的和国家机构的安排。
  1.4 区域环境调节与管理规划(EMMP)将包括合适的措施,包括但不局限于土地使用管理规划,以及为以下行动的实施所确定的日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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