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议定书应自第二十份批准,接受、正式确认、核准或加入文书交存之日后第九十天起开始生效。
2.对于在第二十份批准、接受、正式确认、核准或加入文书交存之日后批准、接受、核准或正式确认或加入本议定书的每一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本议定书应自该国或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批准、接受、核准、正式确认或加入文书交存之日后第九十天起开始生效。
3.为本条第1和第2款的目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所交存的任何文书均不应视为该组织成员国所交存文书之外的额外文书。
第30条 保留和声明
1.不得对本议定书提出任何保留或例外。为了本议定书目的,不应将按照第3条第1款、第3条第6款或第14条第5款发出的通知视为提出保留或例外。
2.本条第1款不排除某一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在签署、接受、核准、正式确认或加入本议定书时,除其他外,为使其法律和规章与本议定书的条款取得一致而作出无论何种措辞或名称的宣言或声明,但此类宣言或声明不得意在排斥或改变本议定书的条款适用于该国家或该组织时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第31条 退出
1.自本议定书对一缔约方生效之日起三年后,该缔约方可随时向保存人发出书面通知,退出本议定书。
2.此种退出应自保存人收到退出通知之日起一年后生效,或在退出通知中可能指明的一个更晚日期生效。
第32条 保存人
联合国秘书长应为本议定书的保存人。
第33条 作准文本
本议定书的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原本均同为作准文本。
附件A:
第3条第3(d)款中所指的过境国名单
1.安提瓜和巴布达
2.巴哈马
3.巴林
4.巴巴多斯
5.佛得角
6.科摩罗
7.库克群岛
8.古巴
9.塞浦路斯
10.多米尼加
11.多米尼加共和国
12.斐济
13.格林纳达
14.海地
15.牙买加
16.基里巴斯
17.马尔代夫
18.马耳他
19.马绍尔群岛
20.毛里求斯
21.密克罗尼西亚联邦
22.瑙鲁
23.荷兰代表阿鲁巴及荷属安的列斯群岛
24.新西兰代表托克劳
25.纽埃
26.帕劳
27.巴布亚新几内亚
28.萨摩亚
29.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30.塞舌尔
31.新加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