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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所造成损害的责任和赔偿问题议定书

  1.在不违反本条第2款的情况下,不应将本议定书中的任何条款视为限制或减损遭受损害者的任何权利,或视为限制管辖法院的法律可能规定的有关保护和恢复环境的条款。
  2.不得以本议定书所规定的方式以外的任何其他方式对根据第4条第1款应负赔偿责任的通知者或出口者或根据第4条第2款应负赔偿责任的进口者提出任何基于严格赔偿责任的索赔要求。
  第21条 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
  1.根据本议定书第17条拥有裁判权的法院依照本议定书作出的任何裁决,如可在其起源国得到执行、且不再受一般形式的审查,便应于要求在该缔约方内办理的手续完成之后立即得到所有缔约方的承认,但下述情形除外:
  (a)有关裁决系以欺诈手段获得;
  (b)被告未获合理通知且未获公平机会提出申诉;
  (c)有关裁决与先前在另一缔约方内针对同一案由和相同当事方有效宣布的裁决无法相互协调一致;或
  (d)有关裁决有悖于寻求使之在其国内得到承认的缔约方的公共政策。
  2.依照本条第1款得到承认的裁决,应可于要求在该缔约方办理的手续完成之后立即得到执行。不得以办理此种手续为理由重新审理有关案件的实质性内容。
  3.不应在本议定书的下列缔约方之间适用本条第1和第2款的规定:这些缔约方同为一项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裁决的有效协定或安排的缔约方、且根据此种协定或安排作出的裁决可在这些缔约方之间得到相互承认和执行。
  第22条 本议定书与《巴塞尔公约》的关系
  除非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公约》中有关其议定书的条款应适用于本议定书。
  第23条 对附件B的修正
  1.《巴塞尔公约》缔约方大会可在其第六次会议上按照《巴塞尔公约》第18条规定的下列程序对附件B第2款作出修正。
  2.此种修正可在本议定书生效之前作出。
  最后条款
  第24条 缔约方会议
  1.兹设立缔约方会议。秘书处应在本议定书生效之后与《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一次会议一道举行第一次缔约方会议。
  2.除非缔约方会议另有决定,随后的缔约方常会应与《公约》缔约方大会各次会议一道举行。缔约方会议可于其认为必要的其他时间举行非常会议,亦可经任何缔约方书面请求举行非常会议,但须在秘书处将此种请求转呈缔约方后六个月内至少得到三分之一缔约方的支持。
  3.缔约方应在其第一次会议上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其会议议事规则及财务细则。
  4.缔约方会议的职责应为:
  (a)审查本议定书的履行和遵守情况;
  (b)作出关于提交报告的规定并在必要时确定提交报告的准则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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