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所造成损害的责任和赔偿问题议定书
(1999年12月9日)
本议定书缔约方,
考虑到根据1992年《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原则13的有关规定,各国应制定关于污染和其他环境损害的责任及关于对受害者进行赔偿的国际和国内法律文书。
作为《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的缔约方。
铭记它们在此项《公约》下承担的各项义务。
意识到人类健康、财产和环境面临着因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及其越境转移和处置而遭受损害的风险。
对非法越境运输危险废物及其他废物的问题表示关注,
承诺履行《公约》第12条,侧重于设法在危险废物及其他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所造成损害的责任与赔偿领域内订立适当的规则和程序,
深信需要就第三方赔偿责任和环境赔偿责任作出规定,以确保对因危险废物及其他废物越境转移和处置而造成的损害作出充分和迅速的赔偿,
兹协议如下:
第1条 目标
本议定书的目标是建立一套综合赔偿制度,迅速充分赔偿因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包括此类废物的非法运输所造成的损害。
第2条 定义
1.除非本议定书中另有明确规定,《公约》第1和第2条中用语的定义应适用于本议定书。
2.为本议定书目的:
(a)“《公约》”是指《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
(b)“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是指属于《公约》第1条含义范围之内的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
(c)“损害”是指:
(i)生命丧失或人身伤害;
(ii)财产丧失或损坏,但根据本议定书应对损害负责者所持有的财产的丧失或损坏不在此列;
(iii)直接产生于通过以任何方式使用环境而获取的经济利益的收入因环境遭到破坏而告丧失,同时计及可节省的资金和所涉费用;
(iv)为恢复被破坏的环境而采取的措施所涉费用,但只限于已实际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所涉及的费用;
(v)预防措施所涉费用,包括此种措施本身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只要此种损害系由受《公约》管制的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在越境转移及处置中因其危险特性而引起或造成;
(d)“恢复措施”是指任何旨在评估、恢复或复原遭受损害或被毁坏的环境构成部分的合理措施。国内法律可指明何人有权采取此类措施;
(e)“预防措施”是指任何人为应付某一事件而采取的、旨在防止、尽量减少或缓解损失或损害或进行环境清理的任何合理措施;
(f)“缔约方”是指本议定书的缔约方;
(g)“议定书”是指本议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