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应将以下事项立即通知公约或本议定书的所有签字国政府,公约或本议定书的所有当事国政府,国际民航组织或联合国的所有成员国政府,以及国际民航组织:
(一)本议定书的每一签字及签字的日期;
(二)每一关于本议定书的批准书或加入书的交存,及交存的日期;
(三)本议定书按照第二十二条一款生效的日期;
(四)每一退出通知书的收到及收到的日期;
(五)按照第二十五条所作每一声明或通知的收到及收到的日期;
(六)按照第二十六条所作每一通知的收到及收到日期。
下列签字的全权代表经正式授权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以资证明。
本议定书于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订立,以法文、英文及西班牙文缮成三种正本。如有分歧,应以公约原起草文本,即法文本为准。
本议定书应交存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保管,并按照第二十条规定,听任签字。波兰政府应将本议定书经证明无误的副本分送公约或本议定书的所有签字国政府,公约或本议定书的所有当事国政府,国际民航组织或联合国的所有成员国政府,以及国际民航组织。
海牙议定书参加国名单(到1974年为止)
1.阿富汗 27.希腊 53.巴基斯坦
2.阿根廷 28.危地马拉 54.巴拉圭
3.奥地利 29.匈牙利 55.菲律宾
4.阿尔及利亚 30.冰岛 56.波兰
5.澳大利亚 31.印度 57.葡萄牙
6.比利时 32.伊拉克 58.罗马尼亚
7.贝宁 33.爱尔兰 59.沙特阿拉伯
8.巴西 34.以色列 60.塞内加尔
9.保加利亚 35.意大利 61.新加坡
10.白俄罗斯 36.象牙海岸 62.南非
11.加拿大 37.日本 63.西班牙
12.哥伦比亚 38.老挝 64.斯威士兰
13.刚果 39.利比亚 65.瑞典
14.古巴 40.列支敦士登 66.瑞士
15.塞浦路斯 41.卢森堡 67.叙利亚
16.捷克 42.马达加斯 68.突尼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