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卫生部卫生领域谅解备忘录
(2006年2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一方”和“双方”),为发展两国卫生领域的合作,同意签署本条文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在以下领域开展合作:
(一)教育合作/培训及临床实践,研究和开发,心脏病、神经外科、癌症治疗等专科领域和双方确定的其它领域;
(二)传统中医药(包括针炙等);
(三)公共卫生体系;
(四)病毒性疾病的预防;
(五)加强传染性疾病监测体系的合作;
(六)交换信息和专家;
(七)建立医院/特别治疗中心;
(八)双方根据需要确认的其它领域。
第二条 根据第一条内容,双方将就执行合作领域提出建议。双方将通过交流访问对合作提出全面规划并确定可行的合作形式。
第三条 双方互访将本着费用分担和对等的安排进行,派遣方负责国际旅费,接待方提供国内交通及其它接待费用。
第四条 本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如果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本备忘录,则本备忘录将自动延长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