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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开发银行特别业务贷款条例

  第十条第三款未行使权利。推迟行使或放弃行使根据贷款协定或担保协定(如果有的话)给任何一方的任何权利、权力或补救不能因不履行而损害这样的权利、权力或补救或视为对这些权利、权力或补救的放弃,或对这种的不履行的默认;这样一方在违约方面的行动或默认违约都将不影响或损害这样一方在其他或随后违约方面的权利、权力或补救。
  第十条第四款仲裁。
  (a)贷款协定双方或担保协定(如果有的话)双方之间发生任何争议,或者任何有关的一方根据贷款协定或担保协定(如果有的话)对另一方提出不能由双方协商解决的要求,则依照下面的规定送交仲裁法庭仲裁。
  (b)这种仲裁所涉及的双方是亚行为一方,而借款人和担保人(如果有的话)为另一方。
  (c)仲裁法庭由三位指定的仲裁人组成。情况如下:由亚行指定一位仲裁人;第二位仲裁人由借款人和担保人(如果有的话)指定,或者凡合乎规定者,如果双方达不成协议,则由担保人指定;第三位(后面有时称裁决者)由双方协商指定,或者如果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则由国际法院院长指定,或者他任命不出,则由联合国秘书长任命。如果两者都任命不出一个仲裁人,则这样的仲裁人由裁决者指定。在依照本款指定的仲裁人辞职、死亡或不能出任的情况下,则按照这里所叙述的指定原仲裁人的同样方式指定继任仲裁人。这样的仲裁人具有原仲裁人所有的全部权力和职责。
  (d)根据这一款,一旦收到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要求进行仲裁的通知,便可以进行仲裁。这种通知将包含阐述提交仲裁的争议或要求的性质的说明,所要解决的问题的性质以及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所指定的仲裁人的姓名。在提出这样的通知30天内,对方应将其指定的仲裁人姓名通知提出进行仲裁要求的一方。
  (e)如果在提出仲裁要求通知之后60天内双方不能就仲裁人达成协议,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按照本款(c)段的规定指定一位裁决人。
  (f)仲裁法院按照裁决人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会议。之后,仲裁法院将决定其设立的地点和时间。
  (g)遵照本款的规定并除了双方另有商议之外,仲裁法院将决定一切与其职能有关的问题并确定其程序。仲裁法院所做的一切决定都以多数票表决通过。
  (h)仲裁法院将向各方提供公平申诉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其裁决。这样的裁决可以在缺席的情况下作出。由仲裁法院多数人签字的裁决将成为这样的仲裁法院的裁决。签字的裁决书副本将送给每一方。依照这一款规定作出的任何这类裁决都是最终的裁决并对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如果有的话)各方都有约束力。每一方都应遵守和贯彻仲裁法院根据规定所作出的任何这类裁决。
  (i)各方将确定给仲裁人和进行仲裁活动所需要的其他这类人员的报酬金额。如果各方在仲裁法院召开之前就报酬金额不能取得一致的意见,仲裁法院将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合理的金额。每一方都将支付自己在仲裁活动中的费用。仲裁法院的花费在亚行为一方与借款人和担保人(如果有的话)为另一方平均分摊。关于仲裁法院费用的分摊或这种费用支付程序问题都由仲裁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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