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凡借款人或担保人(如果有的话)都不是成员时,第四条第八款(b)和第七条第一款(b)的要求已满足;以及
(f)在贷款协定中作为其生效附加条件加以规定的所有其他情况已出现。
第九条第二款法律鉴定书。作为根据第九条第一款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的一部分,借款人应向亚行提供或使别人向亚行提供亚行可以接受律师的由亚行认可的鉴定书,这些鉴定书证明:
(a)代表借款人证明该贷款协定已被借款人充分地认可或批准,并代表借款人签字和提交,而且根据贷款协定的条款在法律上对借款人有约束力;
(b)代表担保人(如果有的话)证明担保协定已被担保人充分认可或批准,并代表担保人签署和提交,而且根据担保协定条款在法律上对担保人有约束力;
(c)凡有项目协议时,代表项目执行机构证明项目协议已被项目执行机构充分认可或批准;并代表项目执行机构签字和提交以及根据项目协议条款在法律上对项目执行机构有约束力;
(d)象在贷款协定中所规定的这类其他的情况。
第九条第三款生效日期、除亚行和借款人另有协议的情况外,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如果有的话)将在亚行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发出其接受按第九条第一款所要求的证明的通知之日起开始生效。
第九条第四款未生效而终止。如果贷款协定达到在贷款协定中为这一款的目的而规定的日期还不能生效,则该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如果有的话)以及根据这些协定各方的义务将终止。除非亚行在考虑延迟的理由之后,为这一款的目的而确定晚一点的日期。亚行将这样推迟的日期迅速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如果有的话)。
第九条第五款全部偿还而终止。如果当由贷款帐户上提取的全部贷款本金、贷款应付的全部手续费和任何其他收费都已付清,该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如果有的话)以及有关各方的全部义务都将终止。
第十条 强制性;未行使权利;仲裁
第十条第一款强制性。
(a)根据贷款协定,亚行和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和根据担保协定(如果有的话)亚行和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依照其条款将是有效的和带强制性的,而且不是借款人就是担保人是成员时,即使与任何国家或政治单位的法律相抵触时,也依然有效和带有强制性。
(b)不管是亚行还是借款人或担保人(如果有的话)都无权根据本条进行任何活动,以要求贷款协定或担保协定(如果有的话)的任何规定由于亚行协定条款的任何规定或由于其他任何原因而无效或无强制性。
第十条第二款担保人的义务。依据担保协定,担保人的义务不得免除,但通过执行是可以解除的,而且仅能解除到这种执行所到达的范围。这样的义务解除将不必事先通知借款人,不必向其提出要求或不必对其采取行动,或者也不必就借款人不履行协定事先通知担保人或不必向其提出要求,而且不受下列任何情况的影响;给借款人延长时间;延长偿还期或给予优惠;对借款人或在贷款保险方面提出或未能提出、或推迟提出权利、权力或补偿;以贷款协定条款对贷款协定的规定进行的修改或充实;借款人未能遵守项目在其领土上进行的成员的法律、规定或政令,或这类成员的任何政治单位或机构的法律、规定或政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