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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开发银行特别业务贷款条例

  第五条第二款亚行的特别承诺。根据借款人的请求和亚行与借款人均同意的条款和条件,亚行可以做出特别承诺,即使随后中止或撤销贷款,也支付根据贷款协定需要为其提供资金的物资和服务所需要的费用。
  第五条第三款提款申请。当借款人希望从贷款帐户上提取任何金额的款项或者请求亚行依照第五条第二款进行特别承诺时,借款人应向亚行提出申请,申请的形式和所包含的说明和协商意见都应符合亚行所提出的合理要求。除非亚行与借款人另有商定,否则提款申请应附上本条所规定的文件并结合本项目的开支迅速提出。
  第五条第四款授权签署提款申请的证明。借款人应向亚行提供被授权签署提款申请的人的完备的授权证明,并提供每位被授权人经公证的签字字样。
  第五条第五款辅助证明。借款人应象亚行所合理要求的那样,在亚行已准许申请书中所要求的任何提款之前或之后向亚行提供这类文件或其他支持提款申请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第六款提款申请和文件的完备性。每份提款申请和所附文件及证明在形式和内容上应满足亚行的要求,借款人才能从贷款帐户上提取所申请的金额,而且由贷款帐户上所提取的金额仅能用于贷款协定所规定的目的。
  第五条第七款由亚行付款。亚行所支付的由借款人从贷款帐户上提取的金额将付给借款人或根据借款人的指令支付。
  第六条 合作;信息
  第六条第一款合作。亚行、借款人及担保人(如果有的话)应全力合作,以确保贷款目的的实现。
  第六条第二款报告与信息。
  (a)借款人和担保人(如果有的话)应按照亚行的合理要求就有关项目、项目执行机构及贷款的任何事宜向亚行提供或使有关方面提供报告和信息。
  (b)借款人和担保人(如果有的话)应迅速向亚行通报任何干扰或有可能干扰项目进展的情况,任何干扰或有可能干扰其执行各自根据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所规定义务的情况,任何干扰或可能干扰项目执行机构执行项目协议(如果有的话)所规定义务的情况,任何干扰或可能干扰贷款项目的实现或保持贷款还本付息的情况。
  第六条第三款交换意见。亚行,借款人以及担保人(如果有的话),应其中任何一方的要求,将通过代表随时就项目、项目执行机构以及贷款有关事宜交换意见。
  第六条第四款为贷款目的进行访问。凡借款人或担保人(如果有的话)是亚行成员,则该成员应为亚行代表提供一切合理的机会,以便为与贷款有关的目的到其领土的任何地方进行访问。
  第七条 免税
  第七条第一款免税。
  (a)凡借款人或担保人(如果有的话)是亚行成员,则应确保:
  (1)贷款本金、手续费和任何其他收费要免除亚行成员对其征收的任何赋税或是在亚行成员领土上对其征收的任何赋税,并如数支付,不得扣除。
  (2)贷款协定,担保协定(如果有的话)和项目协议(如果有的话)都要免除与执行、发货和登记相联系而亚行成员对其征收的任何赋税或在亚行成员领土上对其征收的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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