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开发银行特别业务贷款条例
(1982.12.07)
第一条 目的;适用于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
第一条第一款目的。本条例的目的是确定某些通常适用于由亚行特别资金所进行的贷款条款和条件。
第一条第二款条例的适应范围。在亚行用特别资金进行贷款方面,与亚行签定的任何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可以规定,协定有关各方应接受本条例的规定。在任何这类协定规定的范围内,本条例视同全部写入协定中,以同等的效力适用于协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其起指导作用。对任何这类协定而言,未经协定各方同意,废除或修改本条例一律无效。
第一条第三款与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不一致的情况。假如一项贷款协定或担保协定与本条例发生矛盾,视情况可以以该贷款协定或担保协定的规定为准。
第二条 定义;范围;标题
第二条第一款定义。除了本文另有要求,下列术语不论用在本条例中,还是用在本条例适用的贷款协定或担保协定中,其意义如下:
1、“银行”一词是指亚洲开发银行。
2、“成员”一词是指亚行成员。
3、“贷款协定”一词指的是本条例适用的具体贷款协定,即使这样的协定会不断修改,但本条例依然适用,这样的词包括如此适用的本条例,所有对贷款协定的补充协议以及贷款协定的所有附表。
4、“贷款”一词是指在贷款协定中规定的贷款。
5、“贷款帐户”一词是指亚行以借款人的名义在自己的帐上开的,或是要开的帐户,该项贷款的金额已存入或将存入该帐户。
6、“借款人”一词是指贷款协定的一方,就是亚行已同意将这笔贷款给予的一方。
7、“担保协定”一词是指具体的担保协定,它为贷款提供担保,而且即使这样的协定不断地进行修改,本条例也适用的担保协定。这一词包括如此适用的本条例,该担保协定的全部补充协议和担保协定的全部附表。
8、“担保人”一词,如果存在担保协定的话,是指为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协定的一方。
9、“项目”一词是指亚行同意给提供货款的项目或规划,在贷款协定中加以描述,而且经亚行和借款人同意可以对该描述不断进行修正。
10、“项目执行机构”一词是指对在贷款协定中所规定的项目负责实施的实体机构。
11、“项目协议”一词,如果存在项目协议的话,是指亚行和项目执行机构之间的项目协议,是贷款协定中所提到的项目协议,这样的协议可以不断地进行修改,这样的词包括项目协议的全部补充协议和项目协议的所有附表。
12、“生效日期”一词是指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如果有的话)根据第九条第三款生效的日期。
13、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货币”一词是指这样的货币,其在所指的时间内是在那个国家或地区支付公共和私人债务的合法货币。
14、“当地货币”一词是指在其领土上执行项目的成员的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