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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租赁协会章程

  5.3 大会具有下述权力:
  a.决定亚洲租赁的一般政策;
  5.4 亚洲租赁的每一个体会员、组织会员和国际会员均有权出席大会会议。组织会员有权向大会派出相当于其自身组织成员数额的代表。
  5.5 大会的法定人数至少须是全体会员国的三分之二。
  5.6 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会员国的多数表决通过,但修改本章程则须经出席会议会员国的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每一会员国享有一个表决权。在票数相等的情况下,会长享有一个单独的表决权。国际会员和联系会员均不享有表决权。
  第6条 理事会
  6.1 理事会是亚洲租赁的管理机构,有权在多数表决通过时采取大会本身可能采取的任何行动,但该行动必须符合协会章程和协会细则以及大会已经采取的任何行动。理事会的法定人数是组成理事会会员国的多数。
  6.2 理事会由来自每一会员国的为该国会员所指定的两名成员组成。大会根据第8条的规定在他们中间选举会长和副会长。
  秘书长是理事会的当然成员,但他不享有表决权。
  6.3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常会一次。理事会在亚洲租赁会长的指示下,或根据多数理事会成员以及紧急情况下秘书长的书面请求,可在任何时间和地点召开会议。
  6.4 理事会可以设立亚洲租赁的下属机构或委员会并决定它们的管辖权或职能。
  6.5 理事会具有下述权力:
  a.批准预算并决定会费数额和任何特别征收款项;
  b.制定和修改协会细则;
  c.决定每届大会的议程;
  d.恰当地任命除大会选举产生以外的官员、雇员和代理人并规定他们的职责。所有被任命者担任公职须对理事会负责。
  第7条 大会会议
  7.1 每届大会召开的通知须于不少于会议召开前三个月送交各会员国委员会,此外,大会议事日程须至少在会议召开之日前30天邮寄。
  7.2 理事会须为每届大会任命一个指导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协会会长和理事会任命的不超过4名的其他人员组成。该委员会按照理事会的指示准备大会议事日程和其他与会议有关的资料。
  7.3 亚洲租赁会员以外的任何人不得在大会或任何委员会会议上发言,除非他取得了会长或会议主席的同意或应理事会的邀请。
  第8条 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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