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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外交部建立磋商机制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外交部建立磋商机制谅解备忘录
(2000年2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为巩固两国间业已存在的关系,经过友好协商,就建立两国外交部间磋商机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在两国首都轮流举行两国外交部副部长级磋商(每年一次)。第一次磋商的时间和地点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经双方一致同意,磋商间隔可予调整。
  第二条 在磋商中,双方将回顾双边合作情况并对此作出评估,同时将探讨增进双方在政治、经济和文化领域合作的途径。
  第三条 在磋商中,双方还将就包括地区和国际形势在内的共同感兴趣的其他问题交换意见,并可商讨在地区和国际事务中进行协调与合作。
  第四条 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如一方提出终止本谅解备忘录,本谅解备忘录将自终止通知发出之日起六个月后失效。
  本谅解备忘录于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伊朗历一三七八年十二月二日)在德黑兰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波斯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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