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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合作与磋商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合作与磋商的协议
(2004年1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基于进一步扩大和深化两国长期稳定的友好合作关系的愿望,
  重申继续在各领域发展平等合作的决心,
  认为就双边关系以及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问题进行磋商和交换意见是有益的,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在外长级和其他级别上就本协议附件中双方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经常性会谈和磋商。
  第二条 双方将每年至少一次轮流在北京和塔什干进行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磋商。
  双方通过外交渠道预先确定代表团级别、议程、会谈和磋商的时间和地点。
  经双方同意,可成立专家组或工作组,以研究具体问题。
  第三条 双方将在国际和地区组织以及论坛框架内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合作与磋商。
  第四条 双方将为两国外交机构间开展合作、进行直接往来和相互交流工作经验创造必要的条件。
  双方将在协商基础上进行外交干部培训合作。
  第五条 本协议所附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六条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三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外交部磋商议定书》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失效。
  第七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在本协议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如双方中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议于二○○四年一月十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乌兹别克文和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外交部代表              外交部代表

   李肇星                萨法耶夫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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