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缔约国一方居民由于专业性劳务或者其它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具有以下情况的,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一)该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为从事上述活动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在这种情况下,该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对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征税;或者
(二)在有关历年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在这种情况下,该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对在该缔约国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征税。
二、“专业性劳务”一语特别包括独立的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的独立活动。
第十五条 非独立个人劳务
一、除适用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外,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它类似报酬,除在缔约国另一方受雇的以外,应仅在该国征税。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受雇取得的报酬,可以在该另一国征税。
二、虽有第一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方受雇取得的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如果
(一)收款人在有关历年中在该另一国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
(二)该项报酬由并非该另一国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和
(三)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另一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三、虽有本条上述规定,在经营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上受雇而取得的报酬,可以在企业总机构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缔约国征税。
第十六条 董事费
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取得的董事费和其它类似款项,可以在该另一国征税。
第十七条 艺术家和运动员
一、虽有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表演家,如戏剧、电影、广播或电视艺术家,音乐家或者作为运动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可以在该另一国征税。
二、虽有第七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并非归属表演家或者运动员本人,而是归属于其他人,可以在该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其活动的缔约国征税。
三、虽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作为缔约国一方居民的表演家或运动员在缔约国另一方按照缔约国双方政府的文化交流计划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应予免税。
第十八条 退休金
除适用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因以前的雇佣关系支付给缔约国一方居民的退休金和其它类似报酬,应仅在该国征税。
第十九条 政府服务
一、(一)缔约国一方、其行政或管理机构或地方当局对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支付退休金以外的报酬,应仅在该国征税。
(二)但是,如果该项服务是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而且提供服务的个人是该国居民,并且该居民:
1.是该国国民;或者
2.不是仅由于提供该项服务,而成为该国的居民,该项报酬,应仅在该国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