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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建立磋商机制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建立磋商机制的谅解备忘录
(2000年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增进相互了解,推动两国间友好合作关系进一步发展的共同愿望,就建立磋商机制达成以下谅解:
  第一条 双方将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在两国首都轮流举行部级或司局级官员会晤,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问题进行磋商,两国外交部主管司将与对方使馆保持经常性工作接触,以便交流信息。
  第二条 双方高级官员利用出席各类国际会议的机会,就共同感兴趣的问题进行磋商、协调与合作。
  第三条 双方将指示各自派驻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代表机构就双边关系和两国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协调和磋商。
  第四条 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四年。在期满前六个月无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谅解备忘录,则本谅解备忘录自动延长四年,并依此法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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