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外交部关于建立磋商制度的协定
(1996年4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为了加强双方的友好合作和交往,推动两国关系进一步发展,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款 双方将就双边关系问题和双方感兴趣的国际和地区问题进行磋商,这些磋商有助于:
(一)加强在各个领域里的双边合作;
(二)交流双方对国际政治和经济形势问题的看法,并就双方认为值得讨论的其他问题交换意见。
第二款 双方上述磋商按商定的时间轮流在两国首都举行,可以是部(外秘)级的,也可以是司级或其他对等级别的。
第三款 双方可在相互同意和必要的情况下建立专家和工作小组,就特定问题进行研究。如认为方便,小组可包括有关机构的代表。
第四款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除非签约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通知对方中止该协定,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
本协定于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尼泊尔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解释和应用中如出现分歧,以英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