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统计和资料交换,特别是相互投资和双边贸易统计等领域进行合作。
5.加强空运和海运领域合作。
6.肯定以阿拉伯各专门组织为代表的阿拉伯共同行动机构作为阿拉伯国家各专业领域的智库,在中国和阿拉伯国家之间各经济领域合作中的作用。
(七)磋商机制
1.双方相关部门官员进行对口会晤、磋商,旨在解决双方经贸合作中的主要问题。
2.充分利用目前中国与阿拉伯国家政府间“双边经贸混委会”机制,使之发挥更大效能。
二、非官方合作
双方同意鼓励双方非官方机构在经济、文化和社会领域进行如下合作:
(一)鼓励各自商会、行业组织与对方建立联系,加强信息交流。
(二)建立中阿经济领域各专业联盟之间的合作机制,鼓励双方民间机构在经济、社会领域进行合作。
(三)应充分发挥非官方组织的作用,以便使这些组织在双方经贸和投资合作中发挥补充作用,其中包括本着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精神,完成必要手续的中国-阿拉伯联合商会。
(四)鼓励双方企业到对方参展和办展,增进双方各自企业对对方市场的了解。在此框架下,双方积极探讨定期轮流举办中阿联合展会的可能性。
(五)应促进和加强“中国-阿拉伯友好协会”和“阿拉伯-中国友好协会”之间的交往与合作,使其在增进双方民间往来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六)应在双方学术机构之间建立起合作关系,促进相互交流。双方鼓励中国和阿拉伯国家的研究机构进行更多的学术合作和交流。
(七)在双方青年与妇女组织之间开展合作和交流。
第四章 社会、文化和新闻等领域合作
一、文化交流与合作
(一)强调文化交流的重要性,愿意共同努力,进一步加强文化合作,共同推动世界文化多样性的发展。
(二)鼓励开展文明对话,举办双方商定的研讨会,加强双方在文化思想领域的沟通和了解。
(三)继续通过双边渠道落实中国与阿拉伯国家签署的双边文化协定及其执行计划,举办形式多样的文化周和艺术节等文化活动。
(四)应加强在文化遗产和文物保护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使中华文明和阿拉伯文明在新世纪发扬光大。相互支持为阻止各自文物被盗和争取返还已非法出境文物所作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