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航空研究院和法国国家航空航天研究院航空科学和技术合作议定书

  四、各方承担在各自国内发生的研究试验费用。
  五、法国国家航空航天研究院为中国航空研究院的派出人员提供医疗保险,其保险费为供给中国航空研究院人员生活费用的一部分。中国航空研究院为在中国工作的法国国家航空航天研究院的派出人员提供免费医疗。
  六、关于各方为其派出人员要求执行任务的总的天数,联合委员会建议每年的派出期限大致相同。由于财政原因可重新研究执行这些任务。
  第七条 在本议定书范围内交换的情报和科学技术文献不应向第三国透露和转让。
  第八条 
  一、各方对按照包括在本议定书内的活动范围单独作出的发明拥有发明权和相应的专利权。
  二、合作中由双方专家的创造性贡献完成的发明、发现及其他技术成果,其权利属于合作双方。上述成果的发表应经双方协商一致,首次公开应以合著形式发表。上述成果如需申请专利,应由双方共同申请,由此产生的权利和利益将由双方分享,具体事宜将由双方逐一商定。
  第九条 双方同意互相协助办理入境签证以及合作所需要的试件、系统和设备的进出口的海关和税务手续。
  第十条 本议定书的活动计划是在中法科学技术混合委员会的工作范围之内,该委员会是根据一九七八年一月二十一日签订的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建立的。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自双方当局最后批准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在同样的条件下通过默契可继续执行。如果一方在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将终止本议定书的决定通知对方,本议定书可以终止。它的终止不应影响已经开始而未完成的合作项目,直至其执行完毕为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九日在巴黎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国航空研究院      法国国家航空航天研究院
    院 长            院 长
    高镇宁            卡潘梯尔
   (签 字)          (签 字)

  附录Ⅰ
  一、交换科学和技术发展的情报和文献。
  二、共同决定和在双方的任何一方的设施进行研究和试验。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