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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龙眼输往美国植物检疫工作计划

中国龙眼输往美国植物检疫工作计划

  1.定义
 
 A.出口产品
  产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指定地区的带枝或不带枝新鲜龙眼(Dimocarpus longan Lour.)果实(以下简称为龙眼)。
  B.关注的有害生物
  下列植物有害生物具有检疫意义,本名单并未包括所有的有害生物,在查验过程中截获的任何有害生物必须鉴定,以便采取适当的检疫措施。
  Bactrocera (Bactrocera) dorsalis (Hendel)橘小实蝇
  C.参与机构
  美国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USDA,APHIS)(以下简称为APHI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为AQSIQ)及其所属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为CIQ)
  2.美国农业部对入境产品的规定
  A.龙眼受“水果和蔬菜检疫”法规中的7CFR319.56,具体是319.56-2x条例管制,除非另行注明。
  作为进入美国的条件之一,输美龙眼须按USDA-APHIS《植物保护和检疫处理手册》中的T107h或T107j的规定进行冷处理,这些规定参照7CFR300.1法规,列入APHIS的规定。
  APHIS要求进口商获取进口许可。
  B.所有龙眼必须附有CIQ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所有植物检疫证书须注明原包装厂名称、该批龙眼种植省份、以及船运该批龙眼的集装箱号码。
  3.职责
 
 A.APHIS
  APHIS国际部区域主任、驻京办或其委托人对工作计划进行监控。
  B.AQSIQ
  1)与APHIS和种植者合作,对记录存档、工作计划的执行进行监管。确保每个包装箱上贴有标明包装厂代号和批次号(能鉴别产区)的标签。同时AQSIQ还将确保出口龙眼中不含落果。
  2)考察并批准输美龙眼的产区,出口产区须进行良好的管理和维护,基本没有害虫和病症。
  3)核实龙眼出口指定的包装厂及批准的果园满足第3条C款规定的所有条件。
  4)监督贮藏设施,以确保输美龙眼可以清楚识别,且没有与其它水果混装或混合贮藏,剔除包装箱标识不正确的龙眼。
  如果是空运,输美龙眼必须装在防虫的箱子内。
  5)对获准输美的龙眼,每批按包装箱数2%的比例抽样,并对所抽取的样品作100%检查。不论批量大小,最少取样量不能少于1200个果。取样应尽量包括所有种植者和各种大小的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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