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外交合作部定期政治磋商协定
(1999年6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外交合作部(以下称“双方”),为进一步加强两国外交部间的友好合作关系,经过友好协商,就建立两国外交部间定期政治磋商制度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建立定期政治磋商制度,将根据需要和可能,在两国首都轮流举行高级官员会晤,每年进行一次,就双边关系和两国共同感兴趣的地区和国际问题进行磋商。
第二条 双方高级官员利用出席各类国际会议的机会,就共同感兴趣的问题进行磋商、协调和合作。
第三条 双方将促进各自派驻其它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代表机构就两国共同感兴趣的问题进行协调和磋商。
第四条 双方在学术研究、新闻、文化等各个领域进行经验交流,探讨合作。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果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自动延长两年,并依此法顺延。在有效期内,经双方同意可对本协定进行修改。
本协定于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