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几内亚共和国总统府外交部合作协议
(1996年4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几内亚共和国总统府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本着促进双方的相互了解,发展两国之间业已存在的友好合作关系并使之多样化的共同愿望,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决定建立磋商机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轮流在北京和科纳克里举行会晤,就双方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交换意见,就双边关系进行磋商,并就双方在国际机构及组织中的合作进行协调。
第二条 双方将相互交换重要工作文献、政策声明及一切被认为有益的信息,并在各自管辖的有关部门之间交流经验。
第三条 双方代表或常驻代表将在其参加的国际组织会议上进行磋商与合作。
第四条
一、双方将视情推动双方人员互访,通过访问和外交培训班等方式,使其人员得到培训和进修。
二、上述活动的国际旅费将由派遣国负担;当地费用,包括国内交通和食宿费用则由接受国承担。
第五条 上述各项问题,包括磋商日期和细节,将通过外交途径确定。
第六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如在期满前六个月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自动延长三年,并依此法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