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贝宁共和国外交和非洲一体化部关于建立政治磋商机制的协议
(2004年2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贝宁共和国外交和非洲一体化部(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增进双方的相互了解,促进两国之间友好合作关系进一步发展的共同愿望,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决定建立政治磋商机制。
第二条 双方将定期在北京和科托努轮流举行部级负责人或高级官员会晤,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问题进行磋商。
第三条 双方高级官员利用出席各类国际会议的机会,就共同感兴趣的问题进行磋商、协调和合作。
第四条 双方将促进各自派驻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代表机构就双边关系和两国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协调和磋商。
第五条 对本协议的解释和适用如遇分歧,应当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六条 如有必要,经双方同意,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修改文件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
第七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在期满前六个月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