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外交部新闻领域合作议定书
(1996年4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七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进一步发展和加深合作的联合声明》,考虑到加强和发展新闻领域合作的必要性,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本着睦邻友好、互利合作的精神,积极引导各自的新闻媒体客观、正确地报道中白情况,促进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信任。
第二条 双方将保证在对等的基础上就两国外交部工作进行信息交流,包括发送(或应索提供)新闻资料和其它公开的出版物。
第三条 一方将允许另一方的外交和领事机关依照当地的法律、规章和对等原则在其境内提供新闻公报和其它出版物。
第四条 双方将协调高级访问和中白双边其它重大外交活动的新闻报道工作。为此目的,经双方同意可成立工作或专家小组。
第五条 双方将为两国的电视和广播机构、新闻通讯社、期刊编辑部、记者和新闻媒介工作者机构之间进行交流与合作提供协助,以便进一步加深对彼此国家各方面的认识和理解。
第六条 双方将为对方国家常驻本国的记者和临时前来采访记者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七条 为了改善信息交流、提高实际工作效率,双方将在必要时举行两国外交部新闻司负责人一级的磋商。
第八条 经双方同意,可对本议定书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九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在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如任何一方未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六年四月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白俄罗斯文和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如对本议定书条款解释发生分歧,则以俄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