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缅两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联合工作委员会的协定》呈请备案的报告
(1997年6月23日 [1997]外经贸亚函字第114号)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联合工作委员会的协定》已于1997年5月28日由我部李国华副部长与缅甸计划和经济发展部部长埃博尔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仰光签署,协定正本已送外交部存档,现将协定中文副本送上,呈请备案。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联合工作委员会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进一步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的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联合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合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联合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检查两国在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方面签订的有关协议的执行情况;
(二)共同探讨两国在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合作的可能性;
(三)促进两国间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的发展,并为此积极提出建议。
第三条 联合工作委员会双方主席级别为正部级,缔约双方可由主管副部长具体负责并代表部长出席联合工作委员会会议。
联合工作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缔约双方视每次会议的议题和需要而定。
第四条 联合工作委员会会议在双方认为必要时轮流在北京和仰光举行。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未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在本协定有效期内,经缔约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协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本协定于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在仰光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缅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遇有解释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