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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老两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的协定》呈请备案的报告

关于《中老两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的协定》呈请备案的报告
(1997年6月23日 (1997)外经贸亚函字第113号)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委员会的协定》已于1997年6月11日由我部李国华副部长和老挝外交部副部长蓬沙瓦·布法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万象签署,协定正本已送外交部存档,现将协定中文副本送上,呈请备案。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委员会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进一步加强两国间传统的友好合作关系,促进两国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的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的发展,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成立中老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合作委员会”)。
  第二条 合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探讨两国在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领域进行多种形式合作的可能性、确定两国在上述领域合作的项目、互派代表团交流经验和信息;
  (二)检查、监督两国政府在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方面签订的有关协议的执行情况;
  (三)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各项协议,共同检查两国间合作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三条 
  (一)合作委员会双方主席级别为副部级。
  (二)合作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缔约双方视每次会议的议题和各自工作的需要而定。
  第四条 合作委员会会议在双方认为必要时轮流在北京和万象举行。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未在本协定有效期满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在本协定有效期内,经缔约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协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本协定于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一日在万象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老挝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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