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方应批准另一方空运企业在中国三区地点与美国任何地点之间的包机申请。
(四)各方应批准另一方空运企业在无中方空运企业经营相同类型(客货混合或全货运)的定期航班的中国一区或中国二区与美国任何地点的城市对之间提议经营包机的申请。
(五)各方对另一方空运企业申请经营本附件未涉及的业务的包机,包括在第三国地点与其本国境内地点间载运第五业务权的包机,以及超过本款第(一)、(二)项包机数量限制、在中方空运企业已经营定期航班的中美城市对之间的包机,应在礼让和对等的基础上予以考虑。
(六)各方根据本附件执行的包机飞行,无论是单程还是来回程包机飞行,均应遵守包机始发方目前及今后适用于此类运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七)各方可以外交照会向另一方提供根据一方法律有资格提供包机运输的空运企业清单。
2.《协定》附件二经进一步修改,第二款由以下文字取代:
二、包机申请至少应在包机预定飞行前十五天向另一方航空当局提出,获得批准后方可飞行。应本着双方空运企业有均等机会经营国际包机运输、互利和友好合作的精神,迅速批准上述申请,并避免不适当的延误。
第七条 更换机型
自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协定》附件一说明(三)由以下文字取代:
(一)根据附件五的规定,各方经营客货混合航班的指定空运企业可在对方境内或在规定航线上一个或几个中间点上更换一次机型,条件是:
(1)更换机型地点以远的飞行,就去程航班而言,应使用运力较到达的飞机为小的飞机;就回程航班而言,应使用运力较到达的飞机为大的飞机;
(2)作此种飞行的飞机,班期安排应视情与去程的或回程的飞机相一致,并可用同一航班号;并且
(3)如果某次飞行因运营或机械问题而延误,其续航飞行可不受本款第(2)项的条件限制。
(二)关于在规定航线上的一个中间点更换机型,经营全货班的各方指定空运企业根据下列规定,其每班航班可进行一次更换机型:
(1)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每架到达飞机在更换机型点可换成两班以内任何机型或种类的飞机,飞行至对方境内一点或数点;
(2)就去程航班而言,至更换机型点以远的运输是指定该空运企业的一方领土内始发的运输的延续,就回程航班而言,至指定该空运企业的一方领土的运输是自更换机型点以远始发的运输的延续。尤其是,作此种飞行的飞机,班期安排应视情与去程的或回程的飞机相一致,并可用同一航班号;
(3)如果某次飞行因运营或机械问题而延误,其续航飞行可不受本款第(2)项的条件限制;
(4)在通常情况下,更换机型地点以远的飞行,就去程航班而言,应使用机型与到达的飞机相同或较之小的飞机;就回程航班而言,应使用机型与到达的飞机相同或较之大的飞机。但是,如果在更换机型点以远的去程航班上使用了较大的飞机,或在更换机型点以远的回程航班上使用了较小的飞机,此类更换机型应备案,不需报批;并且
(5)更换机型点以远至对方境内一个地点的每一航班应计入附件五和第十一条分条第二款第(六)项的班次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