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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的议定书

  第三条 特别航空区
  《协定》附件五经进一步修改,增加第六款,内容如下:
  “六、虽然本协定第三条对指定空运企业的数量有限制,所有中美双方空运企业可被指定经营美国和“中国三区”间的航班。此类航班无班次限制。“中国三区”包括以下地区的地点:重庆、甘肃、广西、贵州、海南岛、黑龙江、内蒙古、吉林、辽宁、宁夏、青海、陕西、四川、西藏、新疆和云南。尽管《协定》有其他规定,各方可在“中国三区”内选择5个点,并且在经营(1)上述5个地点与规定航线上第三国境内中间点或以远点之间享有第五业务权的航班,和(2)上述5个地点与日本之间享有第五业务权的客货混合航班时不受指定数量和班次的限制。各方至少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其所选择的5个地点。各方更改其所选的地点,可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但是,至“中国三区”内一点的航班经过“中国一区”或“中国二区”内一点时,应受本协定附件五有关指定、班次和日本第五业务权规定的限制。
  第四条 客货混合空运企业和全货运空运企业的航线权
  1.《协定》附件一第二节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线的表述由以下文字取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何一个或数个地点,经过东京或日本境内另一地点,至美国境内对定期国际航班开放的一个或数个地点。
  2.《协定》附件一说明(四)经修改,在其结尾增加下列内容:
  自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可每年自三月二十五日起,在其第一条航线上自选增加1个享有充分业务权的中间点或以远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应至少提前30天通知美国政府其选择的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美国政府后即可更改其所选的地点。
  3.《协定》附件一第一节第(一)项美国航线的表述由以下文字取代:
  美国境内一个或数个地点,经过东京或日本境内另一地点,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定期国际航班开放的一个或数个地点。
  4.《协定》附件一经修改,新增说明(七)如下:
  自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美国可在其第一条航线上自选增加1个享有充分业务权的中间点。美国政府应至少提前30天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其自选的中间点。美国政府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后即可更改其所选的地点。
  5.《协定》附件一经修改,新增有关美利坚共和国航线第一条航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线第一条航线的说明(八)如下:
  指定经营美利坚合众国航线的第一条航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线的第一条航线的空运企业经营全货运航班时,有权行使与美利坚合众国航线的第二条航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航线第二条航线相同的航线灵活性。
  6.《协定》附件三第一节予以删除,《协定》附件三第二节至第六节遂改为第一节至第五节。附件三新的第一节修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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