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除上述第一款规定的班次外,各方指定空运企业有权根据下列时间表在附件一美利坚合众国航线的第一条航线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线的第一条航线上,经营往返于北京、上海和广州(以下称为“中国一区”)或往返于安徽、福建、广东(除广州外)、河北、河南、湖北、湖南、江苏、江西、山东、山西、天津和浙江(以下称为“中国二区”)的客货混合航班,每周班次如下:
(一)自二○○四年八月一日起,每周增加14班;
(二)自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每周增加7班;
(三)自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起,每周增加7班;
(四)自二○○七年三月二十五日起,每周增加7班;
(五)自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起,每周增加7班;
(六)自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起,每周增加7班;
(七)自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起,每周增加7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的中方空运企业可将上述班次在客货混合航班和全货运航班之间、以及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线的第一条航线和第二条航线之间自由转换使用。指定经营第一条航线的美国空运企业仅可将上述班次用于客货混合航班。
三、除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班次外,各方指定空运企业有权根据下列时间表在附件一的任何航线上,增加经营往返于中国一区或中国二区的全货运航班,每周增加的班次如下:
(一)自二○○四年八月一日起,每周增加21班;
(二)自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每周增加18班;
(三)自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起,每周增加12班;
(四)自二○○七年三月二十五日起,每周增加15班;
(五)自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起,每周增加15班;
(六)自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起,每周增加15班;
(七)自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起,每周增加15班;
指定经营第一条航线的美方空运企业不得将上述班次用于客货混合或客运航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的空运企业可将上述班次在客货混合航班和全货运航班之间、以及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线的第一条航线和第二条航线之间自由转换使用。
四、除上述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的班次外,各方指定空运企业有权根据下列时间表在附件一美利坚合众国航线的第一条航线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航线第一条航线上,增加经营往返于中国二区的客货混合航班,或在附件一规定的任何航线上增加经营往返于中国二区的全货运航班,每周增加的班次如下:
(一)自二○○七年三月二十五日起,每周增加7班;
(二)自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起,每周增加7班;
(三)自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起,每周增加7班;
(四)自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起,每周增加7班;
五、根据本附件五第六款的规定,各方指定空运企业在中国境内地点和日本之间享有第五业务权的客货混合航班,每周不得超过39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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