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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澳大利亚贸易与经济框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大利亚贸易与经济框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双方”):
  认识到自1972年中国和澳大利亚建交以来,两国之间的经贸合作长期稳定、快速发展;
  希望加强长期友好与合作的关系,建立面向21世纪稳定健康发展的中澳全面合作关系;
  忆及双方建交以来一直作为双边贸易和经济关系基础的“197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贸易协定”;
  重申它们承诺致力于加强以世界贸易组织为代表的多边贸易体制、以及通过在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中的合作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的愿望;
  重申双方承诺在平等互利、相互尊重、优势互补的原则下,制定经贸合作框架;
  强调双方承诺发展贸易和投资,并相信,为逐步开展谈判和对话制定一个框架,乃是发挥这种经济关系潜力的一个关键因素;
  认为双方签署贸易与经济框架将体现两国建立更强大经贸关系的愿望,推动两国经贸关系向更高水平发展;
  达成以下谅解:
  第一条 双方将通过全面经贸合作,致力于中国和澳大利亚之间平衡和全面的贸易与投资便利化和自由化。
  第二条 双方将采取措施促进在具有突出潜力的领域进行战略合作。这些领域主要包括能源与矿产资源、纺织品服装与鞋类、农业、机电产品、旅游、教育、检验检疫、海关、环境保护、投资、信息和通信技术、生物技术、公共卫生、食品安全及知识产权。双方将为相互间的商务访问和商业协会的活动提供便利,双方将联合参与中国中西部开发的计划。上述领域的合作和计划将协助两国的企业确定商业机会,并加强双边的贸易和投资。有关领域战略合作的具体内容参见本框架附件一。
  第三条 双方认识到,领导人和包括负责贸易、经济、农业、资源和能源的其他部长之间的双边会晤,有益于建立更加强劲的双边伙伴关系。双方将携手合作促进此种会晤,包括在多边和地区论坛。
  双方将就经济贸易合作加强对话,将强化中澳部长级经济联委会的机制,促进双边贸易与投资便利化和解决其中出现的问题。
  双方将以高层互访为契机,推动两国经济贸易合作向前发展。加强双方在多边、区域贸易和投资领域以及其他共同感兴趣议题等方面的磋商,并支持中澳工商界开展各种形式的互利合作。
  第四条 为发展和增进贸易投资伙伴关系并加强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合作,双方将促进两国政府、商界和学术界之间双向的高层互访和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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