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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经贸合作五年发展规划

  5.1.2 双方造成创新融资方式,有效利用两国资本市场,以商业性金融为主、政策性金融为辅,建立各类投资主体公平参与的双边金融合作框架机制。
  5.2 双方认识到扩大双边直接投资规模的重要性,并致力于采用各种有效措施,引导和鼓励企业直接投资。
  5.3 双方认识到发展援助是双边经贸合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并致力于完善相关合作安排。
  5.3.1 双方注意到中国在自身还是受援国的情况下,仍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努力向巴方提供援助的积极行动。
  5.3.2 中方同意根据自身财力及经济发展的状况,继续支持双边商定的合作项目。巴方承诺,本着友好合作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保证上述项目的有效实施。
  5.3.3 双方同意进一步发挥对巴优惠贷款的重要作用,支持双方商定的具有经济或社会效益的生产性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及社会福利项目。
  5.4 双方强调要充分发挥商业性金融对推动双边经贸合作的重要作用。
  5.4.1 中方鼓励通过出口卖方信贷、出口买方信贷等方式为中巴经贸合作提供融资便利。
  5.4.2 中方鼓励中国金融机构以项目融资、银团贷款、混合贷款等各种方式为中资企业到巴投资提供融资便利。
  5.5 双方强调建立和完善融资风险控制机制对保障资金运行安全、促进双边经贸合作健康发展的重要性。
  5.5.1 中方同意继续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对商业性出口信贷的信用保障作用,为出口企业规避延期付款风险及融资机构回收贷款本金及利息提供保障。
  5.5.2 巴方认识到采用主权担保对规避信贷风险的重要性,并考虑为公共项目的融资安排提供主权担保。
  5.5.3 双方同意加强在MIGA框架下的合作,发挥世界银行集团所属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对规避投资风险的保障作用。
  5.5.4 双方强调完善商业性投融资担保机制的重要性。双方同意应在企业意愿的基础上,以下列各种财产权作为融资担保的基础:
  (1)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
  (2)公司股份或公司中其他形式的权益;
  (3)金钱请求权或具有经济价值的行为请求权;
  (4)依照法律授予的特许权,包括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权;
  (5)双方认为可以作为融资抵押的其他财产权。
  5.6 双方强调制度和机构建设在双边金融合作中的重要性,并同意通过机构发展及完善双边金融合作框架体系,为中巴经贸合作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保障。
  5.6.1 双方同意尽快签署“中巴双边融资保障框架协议”,作为《五年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协议应对中巴金融合作的原则、重点领域、金融安排、中巴两国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等双方关切的问题做出制度性安排。
  5.6.2 积极推进设立中巴联合投资公司,促进对巴基础设施建设及各类产业项目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并通过资本市场运作,深化双边金融合作。中方同意加快有关工作进度,巴方重申为推进这项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5.6.3 巴方同意为中国的银行、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在巴设立代表处或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提供便利。
  5.6.4 双方强调建立中巴金融合作双边对话机制的重要性,同意建立由双方政府主管部门、有关金融企业参加的双边金融合作及风险管理定期会晤磋商制度,作为中巴双边科技、经济合作联委会对话机制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讨论,为完善双边金融合作提出建议,监督检查有关协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政策扶持

  6.1 双方一致认为,扩大投资规模是深化双边经贸合作的重要途径,改善投资环境对促进双边经贸合作具有重要影响作用。双方同意制定并采取各项投资鼓励政策及改善投资环境的措施,推动各自企业扩大相互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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