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补体结合试验,滴度1∶10结合小于50%为阴性。
2.试管凝集试验,滴度小于301U/ML为阴性:或缓冲布氏杆菌抗原试验,结果为阴性。
(二)结核病:牛型和禽型结核菌素(PPD)耳根皮内试验,皮厚差不超过2毫米为阴性。如果发现有一头猪为牛型结核菌素阳性,则全群猪都不得输往中国。
(三)猪血痢:猪密螺旋体病原菌分离(粪便拭子培养)为阴性。如果检出一头阳性猪,全群猪不得进入隔离检疫场。
(四)猪传染性胃肠炎:血清中和试验,血清稀释1∶8为阴性或阻断ELISA为阴性。
(五)猪瘟:荧光抗体病毒中和试验(FAVN)或ELISA为阴性。
(六)猪生殖与呼吸综合征:免疫过氧化物酶单层试验(IPMA)或ELISA为阴性。
第七条 经农场检疫检验合格的猪须在芬方官方兽医的监督下,应用芬方批准的疫苗进行猪丹毒免疫和对5月龄以上猪的细小病毒免疫。所有免疫项目须在检疫证书中注明注苗日期、注射剂量、疫苗种类、名称和生产商。本议定书第六条所列疫病不得进行疫苗免疫。
第八条 输出前,经原农场检疫检验合格的猪须在芬方批准的隔离检疫场内隔离检疫至少30天,并不得与其他不向中国出口的猪接触。在隔离检疫期间,对输出猪应逐头进行临床检查,证明是健康的,没有传染性或接触性疾病的临床症状,并在动物进入隔离检疫场至少15天后进行本议定书第六条第三、四、六款规定的试验,结果应为阴性。
议定书第六条和本条所列各项试验均应在芬方批准的实验室进行。
输往中国的猪进入隔离检疫场前,必须使用芬方批准的有效药物对隔离检疫场实行彻底消毒。隔离检疫场内不得饲养向中国出口猪以外的其它动物。
第九条 隔离检疫期间,输出猪须用双氢链霉素对钩端螺旋体病进行预防性注射两次,间隔14天,剂量25mg/kg体重。
第十条 隔离检疫期间,输出猪须在芬兰官方兽医的监督下用芬方批准的有效驱虫药驱除体内外寄生虫。
第十一条 猪在输出前24小时内,经临床检查是健康的,无任何传染病的迹象。
第十二条 在从隔离场到机场的运输过程中,装运猪的箱笼、车辆应在芬兰官方兽医的监督下进行清洗、消毒。装运前,在芬兰离境港对装载动物的飞机机舱进行消毒。装运动物的货场不得有其它动物,以避免动物疾病传播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