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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兰农林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中国从芬兰输入猪的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芬兰农林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中国从芬兰输入猪的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2004年3月3日)


  芬兰农林部(以下简称“芬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中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中国从芬兰输入猪的检疫和卫生要求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芬方确认芬兰没有捷申病、水疱疹、猪水疱病、水疱性口炎、非洲猪瘟、口蹄疫和猪瘟。
  第二条 芬方凭中方签发的进境检疫许可证,并依据本议定书的规定,开始并负责对输出猪实施检疫。
  每份进境检疫许可证只允许从芬兰输入一批猪。
  第三条 芬方食品卫生局负责输出猪的检疫工作,并出具检疫证书。
  (一)芬方须事先向中方提交检疫证书的样本,经中方确认后生效。
  (二)检疫证书为一正本和至少两副本,随输出猪一起运输,同时到达。
  (三)检疫证书内容用中文或英文打印,手写或涂改无效。
  (四)输出猪运抵中国入境口岸时,如无有效检疫证书或没有检疫证书,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第四条 中方派出动物检疫人员到输出猪的农场、隔离检疫场、有关实验室配合芬方的官方兽医人员进行检疫检验工作。
  必要时,芬方将协助中方获得进行本议定书规定试验所需的相关试剂,用于中方对进口猪的检测。
  第五条 输出猪的原农场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过去3年内没有炭疽病、布氏杆菌病和结核病。
  (二)在过去3年内没有猪生殖与呼吸综合征、伪狂犬病、猪密螺旋体痢疾、猪萎缩性鼻炎的临床迹象,定期检验结果为阴性。
  (三)在过去2年内没有猪传染性胃肠炎、猪流行性感冒、钩端螺旋体病、猪细小病毒病、猪传染性胸膜肺炎、旋毛虫病、猪丹毒以及其它严重传染疾病的临床症状。
  (四)输出猪应在原农场出生,原农场在农场检疫前至少30天内不得从其它农场引进猪。
  (五)输出猪必须来自芬方国家卫生计划内的农场。
  第六条 在进入隔离检疫场前30天内,输往中国的猪在原农场须与其它猪分开饲养,并逐头进行临床检查。对临床检查健康的猪进行下列疫病检验,只有检验结果为阴性的猪方可进入出口前的隔离检疫场。
  (一)布氏杆菌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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