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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实施纲要

  (八)发展和加强两国政党和社会团体的交往,推动互访并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九)宣布2006年在中国举办“俄罗斯年”,2007年在俄罗斯举办“中国年”活动。2006年在中国举办俄罗斯国家展览会,2007年在俄罗斯举办中国国家展览会。
  (十)根据对等原则,加快解决两国已有外交领事机构及在广州市和叶卡捷琳堡市、在哈尔滨市和符拉迪沃斯托克市新设领事机构的地皮问题。
  (十一)继续就两国在对方境内的外交房产问题进行磋商。
  (十二)尽快签署两国政府移民问题合作协议,保证中俄移民问题联合工作组2005年开始运作。就完善两国公民出入境制度举行磋商。
  (十三)2005年底前通过在华修建、修缮、维护苏联红军烈士墓和军事纪念物的共同方案并予以落实。
  (十四)两国外交部合作编辑出版1949年至1955年双边关系文献汇编,并就联合出版20世纪中俄关系文件继续开展工作。
  (十五)中俄友好、和平与发展委员会在年度交流计划基础上继续积极开展工作。
  二、经济领域
  (一)贸易合作
  双方重申,经贸合作是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将采取必要和协调的步骤,拓宽互利合作领域,确保双边贸易额进一步增长。
  1、确定双边贸易中长期规划,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优化中俄贸易商品结构并使其多样化,提高先进机械技术产品的比重,为此双方决定:
  (1)努力协助两国相关企业和公司在通讯设备、船舶、家电、信息技术产品、火电、水电及核电能源设备生产,采矿设备生产,民用航材、汽车和发动机制造,研发和应用高新技术等领域开展合作。积极落实合作建设浮动核电站项目。
  (2)保证中俄企业和公司平等参与对方举办的有关设备供应和设施建设的国际竞标,并确保参与条件的透明度。
  (3)加强在相互提供出口信贷、项目融资、利用租赁等方面的合作。
  (4)协助两国企业参加在对方举办的展览会、交易会等活动。
  3、创造条件使双边贸易中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准入具有可预测性和稳定性,为此双方决定:
  (1)经常交流双边贸易敏感商品的贸易状况信息,并根据需要举行磋商。
  (2)加大规范贸易秩序联合工作组的工作力度,通过协商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问题,不单方面采取有损对方利益的行动和限制性措施。
  (3)就减少各自国家贸易壁垒问题举行磋商。
  4、进一步发挥两国实业界在经贸合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成立中俄企业家理事会并吸引两国大型企业和有代表性的中小型企业和公司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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