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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我国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我国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决定
(1989.05.25)


  国务院决定:我国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67年修订并于1979年修改的斯德哥尔摩文本),同时作如下声明:
  一、关于第三条之二:通过国际注册取得的保护,只有经商标所有人专门申请时,才能扩大到中国;
  二、关于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本议定书仅适用于中国加入生效之后注册的商标。但以前在中国已经取得与前述商标相同且仍有效的国内注册,经有关当事人请求即可承认为国际商标的,不在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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