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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

  一、每个成员应指定一适当的官方机构,以便亚行可就有关执行本协定的任何问题与之联系。
  二、每个成员应指定其中央银行或与亚行商定的其它机构作为保管银行,以便亚行将它持有的该成员的货币及亚行的其它资产交其保管。
  第三十九条 工作语言,报告
  一、英语为亚行的工作语言。
  二、亚行应向其成员发送含有经过审计核查的帐目的年度报告,并应公布这种年报。亚行还应每季度向其成员发送一份财务状况简要报告和一份表明业务情况的损益报告书。
  三、亚行还可以根据实现其宗旨和任务的需要,发表其它报告。此类报告应发送亚行成员。
  第四十条 净收益的分配
  一、理事会每年应决定在亚行的净收益中(包括从特别基金得到的净收益),在留出储备金之后,哪一部份作为公积金,哪一部分(如有的话)分配给成员。
  二、前款涉及的分配,应按成员所持股本的比例进行。
  三、支付方法和货币种类由理事会决定。

第七章 成员的退出和中止;亚行业务的暂停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退出
  一、任何成员可随时以书面通知亚行总部退出亚行。
  二、成员的退出从上述通知中规定的日期起生效,其成员资格同日中止。但这一日期必须是在亚行接到该项通知的6个月之后。在退出最终生效前,成员可随时以书面通知亚行,取消原来打算退出的通知。
  三、退出的成员对它在递交退出通知时对亚行负有的所有直接的和或有的债务继续负责。如退出最终生效,则该成员对亚行在接到退出通知后进行的业务活动所引起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二条 成员资格的中止
  一、成员如不履行其对亚行的义务,理事会可以全体理事2/3(代表成员总投票权数的3/4以上)投票通过,中止其成员资格。
  二、自中止之日起,该成员即在1年之内停止作为亚行成员的资格,但理事会可在这1年内以通过中止时的同样的多数票方式决定恢复该成员的资格。
  三、在中止期间,成员除有权行使退出权外,无权行使本协定规定的任何权利,但将继续承担其全部义务。
  第四十三条 帐目清算
  一、成员在成员资格中止之后,对中止前亚行所签订的贷款或担保的合同中尚未偿清的部分,继续对亚行承担的直接债务和或有债务负责。但对亚行在此后办理的贷款和担保不再承担义务。也不再分享亚行的收入或分担其支出。
  二、成员在中止成员资格时,亚行应按照本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作出安排,购回其股本,作为与之清算帐目的一部分。购回股本的价值应是该成员中止会员资格当日在亚行帐簿上所列的价值。
  三、亚行根据本条购回股本时,按以下条件付款:
  (一)在有关国家或其中央银行、代理机构、机关或行政部门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仍对亚行负债时,亚行可扣留应付给该国股本的一定数额,并有权用所扣款项抵偿到期的此类债务。但不得根据本协定第六条第五款催缴认购股本的规定而扣留上述款项,作为该国的或有义务。因购回股本而应付给成员的款项,在任何情况下都只能在该国中止会员资格6个月之后方予支付。
  (二)根据本条第二款应付的购回股本的金额超过本款(一)项所指的贷款和担保的负债总额时,其超过部分可随时付款,直到该国收到亚行购回其股本应付的全部款项为止。付款时,有关国家须交回股票。
  (三)付款使用的货币,由亚行根据其财务状况决定。
  (四)在某一国家中止成员资格之日,如果亚行的尚未收回的贷款或贷款担保遭受了损失,而且损失的金额超过了同1天的亚行的损失准备金数额,该有关国家一经亚行要求,就应交还因此项损失而原应从购回股本价格中减少的金额。此外,前成员国应继续对根据本协定第六条第五款而催缴的待缴股本承担义务,其应缴付款额,与亚行决定购回股本价格时因遭受资本损失而应催缴的款额相同。
  四、如果亚行在任何国家中止成员资格后的6个月内,依照本协定第四十五条歇业,该国的一切权力应根据本协定第四十五至四十七条中的规定予以确定。该国对上述条文而言应仍被视作成员,但无表决权。
  第四十四条 暂停业务
  在紧急情况下,董事会在等待理事会作出进一步的考虑和采取进一步的行动之前,可暂停新的贷款和担保业务。
  第四十五条 歇业
  一、亚行可根据理事会的决议,宣布歇业。此决议须经理事总人数的2/3(代表成员总投票权数的3/4以上)投票通过。
  二、歇业后,除与有步骤地变卖、保存和保管资产以及清偿债务等有关的活动外,亚行应即停止一切活动。
  第四十六条 成员的责任及债权的清偿
  一、如果亚行歇业,所有成员对亚行的待缴股本所负的债务,以及因本国货币贬值而发生的债务,继续有效,直到债权人的所有债权,包括或有债权,都已合部清偿为止。
  二、持有直接债权的所有债权人首先应从亚行资产中得到偿付,然后从亚行的应收而未收的股本和待缴股本所收款项中偿付。在对持有直接债权的债权人进行任何偿付之前,董事会应根据自己的判断作出必要的安排,以保证在各直接债权持有人和各或有债权持有人之间按比例进行付款。
  第四十七条 资产的分配
  一、按成员认缴的股本额分配资产,须在对债权人的所有负债已经清偿或做出安排之后方可进行,而且,须由理事会以理事总数2/3的票数(代表成员总投票权数的3/4以上)表决通过。
  二、亚行对成员分配的资产,应与各成员持有的股本成比例,并应在亚行认为公平合理的时间和条件下进行。所分配的资产,在资产类型上各份不必一致。任何成员在结算对亚行的所有债务之前,无权接受资产分配。
  三、成员对根据本条分配到的资产所享有的权利,应与分配前亚行对这些资产享有的权利相同。

第八章 法律地位、豁免权、免税权及特权

  第四十八条 本章之目的
  为使亚行能有效地实现其宗旨,履行其所负的职责,亚行在各成员境内得享有本章所规定的法律地位、豁免权、免税权及特权。
  第四十九条 法律地位
  亚行具有完整的法律人格,特别是有全权:
  一、签订契约;
  二、取得与处置动产和不动产;
  三、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司法程序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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