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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第二附加议定书

  八、依据本条召开的全体会议特别会议得向缔约各国作出建议,并向联合国秘书长提出报告,请其转交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和大会。

  为和平目的利用核能

  第十七条 本条约的任何规定均不得妨碍缔约各国为和平目的,特别是为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依照本条约利用核能的权利。

为和平目的的爆炸

  第十八条 
  一、缔约各国得进行为和平目的核装置爆炸--包括涉及类似核武器所用装置的爆炸,或为了同样目的与第三国合作进行,但以符合本条和本条约其他各条,特别是第一、第五两条的规定为限。
  二、有意进行或合作进行这种爆炸的缔约国应按照情况的要求,尽早事先将爆炸日期通知本总署和国际原子能总署,并应同时提供下述情报:
  (甲)核装置的性质和取得的来源,
  (乙)计划中爆炸的地点和目的,
  (丙)为了遵从本条第三款的规定所将遵循的程序,
  (丁)装置的预期力量,和
  (戊)关于一次或几次爆炸所可能产生的任何放射性散落物的尽可能充分的情报,和为了避免对任何其他一个或几个缔约国的居民、动植物和领土产生危害将采取的措施。
  三、秘书长和理事会与国际原子能总署所指定的技术人员得对该装置的一切准备工作,包括该装置的爆炸进行观察,并应有不受限制地进入爆炸地点附近的任何地区的自由,以便查明该装置和爆炸时所遵循的程序是否符合依据本条第二款和本条约的其他规定提供的情报。
  四、缔约各国得按照本条第二、第三两款的规定,为了本条第一款所载目的,接受第三国的合作。

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

  第十九条 
  一、本总署得与国际原子能总署订立全体会议授权的,以及总署认为可能有助于本条约所建立的监督制度的有效运行的协定。
  二、本总署也得与任何国际组织或团体,特别是将来可能设立的为在世界任何部分监督裁军或军备管制措施的任何国际组织和团体建立关系。
  三、缔约各国认为适当时得请求美洲核能委员会就该委员会依据其规约有权处理的、与本条约的适用有关的一切技术事项提供意见。

在发生违反本条约情况时的措施

  第二十条 
  一、全体会议应注意它所认为任何缔约国没有完全遵守其依据本条约所承担的义务的一切情形,并促使有关缔约国给予注意,同时作出它认为适当的建议。
  二、如果全体会议认为这种不遵守的情形构成对本条约的违反,而可能危害和平与安全,它应就此通过联合国秘书长同时向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和大会并向美洲国家组织理事会提出报告。全体会议也应为了根据国际原子能总署规约同该总署有关的目的,向该总署提出报告。

联合国和美洲国家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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