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一、理事会应由全体会议从缔约各国中选出总署的五个会员国组成,选举时适当注意到地理上的公平分配。
二、理事会理事国任期四年。但在第一次选举时,三个理事国任期两年。除因本条约对之发生效力的国家数目有限而需要连任外,任满的理事国不得连选连任。
三、理事会每个理事国出代表一人。
四、理事会的组织应使其能继续不断地行使职能。
五、除本条约所授予的和全体会议所可能托付的职能以外,理事会应通过秘书长保证监督制度按照本条约的规定和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正常地运行。
六、理事会应向全体会议提出其工作的年度报告以及它认为必要的或全体会议要求的特别报告。
七、理事会应选出其每届会议的职员。
八、理事会的决议由出席和参加表决的理事国的简单多数作出。
九、理事会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
秘 书 处
第十一条
一、秘书处由秘书长一人和总署所需的工作人员组成,秘书长为总署的行政首长。秘书长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一次。秘书长不得为总署总部所在国的国民,秘书长职位出缺时,应另行选举,以填补其未满的任期。
二、秘书处工作人员应由秘书长按照全体会议制定的规则予以任命。
三、除本条约所授予和全体会议所可能托付的职能以外,秘书长应按照第十条第五款的规定,保证本条约所建立的监督制度按照本条约的规定和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正常运行。
四、秘书长应以秘书长的身份参加全体会议和理事会的一切会议,并应向全体会议和理事会提出关于总署工作的年度报告和全体会议或理事会所要求或秘书长认为必要的任何特别报告。
五、秘书长应制定关于向所有缔约国分发总署从政府来源得到的情报和从非政府来源得到的与总署有关的情报的程序。
六、秘书长和工作人员在履行其职责时不得寻求或接受任何政府或总署以外任何当局的指示,并不得采取任何可能损及其作为只向总署负责的国际官员地位的行动;在向总署负责的条件下,他们不得泄露他们在总署中由于官方职责而获悉的任何工业秘密或其他机密情报。
七、缔约各国承诺尊重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的责任纯属国际性质,而且在履行职责时不试图对他们施加影响。
监督制度
第十二条
一、为了核查缔约各国遵守按照第一条所承担的义务的情况,应建立一种监督制度,按照本条约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实行。
二、监督制度应特别用于核查下列事项:
(甲)和平使用核能的装置、服务和设备不使用于试验或制造核武器,
(乙)在缔约各国领土上没有用从国外引进的核材料或核武器进行本条约第一条所禁止的活动,
(丙)用于和平目的的爆炸符合于本条约第十八条的规定。
国际原子能总署的保障办法